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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姦 可以只告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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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配偶外遇通姦,被害人將多一項向第三者討回公道的方式,過去依司法院院字第三六四及一八四四號解釋,外遇被害人僅能向檢察官提告訴,無法直接向法院提自訴,但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五六九號解釋,宣告這項限制違憲,今起對於第三者,被害人除了向檢方提出告訴外,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自訴,要求將第三者繩之以法。

  本號解釋聲請人L姓婦女,去年發現黃姓丈夫行蹤可疑,在明查暗訪下,竟發現丈夫與李姓女子外遇,兩人還曾共遊二二八和平公園、國父紀念館、漁人碼頭、淡江大學、大安森林公園等處,L婦主張丈夫還至李女家中同居了廿日,L婦氣不過,遂向法院自訴李女涉通姦罪,但L婦決定給丈夫自新機會,不告他。

  雖然刑法第三百卅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即發生性行為),姦夫、淫婦兩者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L婦卻還是遭判敗訴確定,無法將第三者定罪,因為依據司法院院字第三六四及一八四四號解釋,L婦自訴李女涉通姦是「法所不許,故遭判敗訴。」

  該解釋意旨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廿一條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而第三者與外遇的配偶為通姦罪的「共犯」,基於「告訴不可分的原則」,告第三者也就等同告了配偶,因此通姦罪被害人,不能對第三者提自訴。

  但L婦不服,認為自己的訴訟權遭違法限制,遂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審理認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廿一條為避免夫妻因自訴而對簿公堂,而限制人民對其配偶的自訴權,是為維護人倫關係所做的合理規定,並未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對人民訴訟權的保障及第廿三條比例原則。

  但對於司法院院字第三六四及一八四四號解釋,將人民自訴權增加法所無之限制,大法官則認為違憲,不再援用。

  大法官遂作出釋字第五六九號解釋,即宣告通姦罪被害人,可對第三者提自訴,至於提出聲請案的L婦,雖遭判敗訴確定,但在此號解釋出爐後,可據此向檢察總長盧仁發,以法令適用有誤為由,聲請非常上訴。

  而L婦目前已委託律師,改向台北地檢署控告李女通姦。(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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