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怡:「納米民主」的賄選困境

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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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1日訊】所謂民主不是單指億萬人作為一個共同體,在整體是民主的。億萬人中的每一個較小的政治共同體(如一千萬人、一百萬人或幾千人)內部,也應該是民主的。所以民主一定是一個複合的概念,從小群體到大群體環環相扣。農村的村落是最小單位的、自然形成的政治共同體。從這個角度看,村民自治和村委會選舉是一種民主的納米技術,或者叫做「納米民主」。如果千分之一微米的小範圍民主都不能良性運作,那麼巨型的民主嚐試就很難想像了。這就是為甚麼村民自治長期受到社會深切關注,而近來某些地方賄選現象的擴散趨勢又令人對基層民主化產生高度擔憂的緣故。

其實「基層民主」這個說法本身暗含了對民主的一種科層化解釋。民主意味著政治共同體的自治,民主的過程就是一個在傳統中央集權體制下反科層化的過程。換言之,民主與基層這兩個概念分明就是死對頭。村民自治和社區自治的選舉改革,目的都是要擺脫村委會和居委會作為政府「基層」或派出機構的角色束縛,而成為多中心治理框架中的一個個自主性支點。一旦離開這樣的目標,單純的選舉能夠發揮的功能就將是非常有限的。因為「能夠防範權力變為專斷的,不是權力的來源而是對權力的限制(哈耶克)」。選舉在現代憲政制度中的最大價值是指向權力的合法性來源,選舉本身並不具有勘探權力大小和範圍的「限政」的功能。

但近年來村民自治實踐的唯一重心和社會關注都過分濃縮在村委會選舉上。村委會近乎無限的財權和事權在選舉改革中不但不可能縮小,反而因為直接民意基礎這一嶄新的合法性根據,還使村委會主任原本脆弱的權力基礎有所膨脹。這一特徵越是在較大的共同體選舉中越是有所體現。如筆者調研的四川遂寧市的步雲鄉,那裏進行了全國第一次鄉長直選試驗。鄉政府對於鄉村資源的攫取能力和鄉長在鄉官僚集團中的特殊地位都隨著直選而上升,而不是得到抑制。

這樣的局面下,賄選的氾濫就成為納米化的民主蘊含的一個內在困境。前不久在陝西某地的村委會選舉中,竟出現了候選人王玉峰以230萬巨款賄選村民而當選的天大醜聞。民主的多數原則原本就是要討好大多數人,而民主之所以天然具有一種反腐敗的價值,就因為大多數人是不可能被收買的。但現在卻出現了每個人都被收買的局面。某種意義上只要是和平和自願的方式,一個人有本事把每個公民都「收買」了,那麼民眾選擇他,這個選擇就是最民主、最正當的。那我們有甚麼理由要去反對普遍性的賄選呢?賄選少數人是賄選,賄選一切人就不叫賄選,而就叫民主。就像比爾蓋茨用向消費者提供利益的方式去獲得他們的鈔票,這就不能算作行賄,而是一種很民主的賺錢方式。

所以選舉的困境在於僅有選舉是不夠的,民主倘若缺乏憲政的配合,就無法擔保選出來的人應當擁有甚麼樣的權力。王玉峰之所以敢花掉230萬,就因為他先有一個保險係數非常高的判斷,即選舉本身決不能限制他將來權力尋租牟取暴利的空間。只要花錢把選舉搞定,就可以當一個民選的貪官。

從鄉、村兩級的政治制度現狀看,你不能不承認王某人的這個預期其實是非常準確的,並不是他昏了頭。他唯一的失算是沒有把新聞的轟動性效應評估進來。所以防止賄選的根本途徑就出來了,就是必須訴諸以限制權力、保障自由為根本的憲政轉型,來徹底改變候選人的預期。有人曾主張以競選對付賄選,競選是應該有的,但絕沒有抑制賄選的功能。恰恰相反,王玉峰230萬的天價就是在拍賣式的激烈競爭中催生出的。賄選價格由官員的利潤空間決定,這和競選無關,也根本上和選舉無關。

要防止賄選的氾濫,就必須在鄉、村兩級的「共和」和自治之上發展選舉。自治是以個人的私權利為起點的一種民主,初始的私權利才是限制公共權力最根本的基礎。而目前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卻是與村民自治的概念完全背道而馳的,因為在集體產權下,村委會首先是一個財產權主體而不是公共事務的服務者,甚至是唯一的公共產權主體。而承包部份土地的村民們卻不是獨立的財產權主體。於是當他們選舉村委會主任時,嚴格說不是作為公民在推選公共事務的領導人,而是作為僱工在選舉他們的董事長。這種選舉無法限制董事長的權力,職員投票不過是一個「民主化」的噱頭,因為董事長的權力在本質上是一種私法性質的、基於資本的權力。

不改變農村土地的集體產權制度,不確認農民對於土地的分散的所有權,就沒有建立在村民獨立人格與產權主體之上的鄉村「共和」,就沒有真正的村民自治可言,也無力在制度上促使村委會成為一個「有限」的公共機構。自治和有限的目標不能落實,在集體產權的巨大尋租利潤面前,賄選就將是「納米民主」除不乾淨的夢魘。

轉自《觀察》(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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