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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輝:確實簽字同意投資新瑞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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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2日報導】(據中廣新聞報導)台北地方法院在今天下午繼續審理新瑞都案,由檢辯雙方對李前總統進行交互詰問。李前總統在下午出庭時,對新瑞都案與八十五年選舉時款項運用的供詞,大致與劉泰英的供詞一致。李前總統做證指出,投資新瑞都案他確實簽字同意。〔韓啟賢報導〕

據中廣新聞11月12日報導,十二號下午的庭訊,先由被告律師就當初國民黨投管會參與的投資案詰問李前總統,再由公訴檢察官對李前總統進行反詰問。李前總統表示,新瑞都案當時他擔任國民黨主席,劉泰英是國民黨投管會主委,兩人是長官與部屬關係,和李明哲沒有任何關係。

此外,就劉泰英之前在庭訊時所指稱,〔是接到李前總統一封信指示後,才開啟後續一連串投資案〕的供詞。李前總統表示,當時確實是有一封請託黨營事業投資大湖工商綜合區的信寄到總統府,但是寄信人是誰他不清楚,他當時有請投管會對此事進行研究。

此外,針對八十五年選舉款項的運用,李前總統表示,款項來源有保證金,輔助款項與選舉經費結餘三部份,經費是由劉泰英管理運用,詳情他不太清楚,大致是用於國際外交與社會公益方面。至於是否有隨扈擔任人頭帳戶一事,李前總統則有些生氣的表示,這和他完全沒有關係,這件事情一定要釐清。〔中廣記者韓啟賢在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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