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罪法院判 河北一農民企業家被整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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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月15日訊】這是一起被律師稱為案情非常簡單的案件,卻10年未平。

從表面看,因此案受到嚴重損害的只有兩個人:一個是農民合伙企業董事長兼總經理姚青山,他被抓了放,放了又抓,1995年1月被縣法院一審判刑7年;1995年6月,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

另一個是原秦皇島市盧龍縣的法院院長賈庭潤,他堅持認為此案被告無罪,被免去院長職務,赶出法院。

但是在此案背后,一個固定資產達1600多万元的企業,成了破銅爛鐵;几百名企業職工失去了工作。姚青山飽受牢獄之災,雙腿癱瘓,上千万的資產灰飛煙滅。

“縣里對我采取行動,是早有預謀的。”

1993年9月2日,盧龍縣檢察院將盧龍縣永平聯合社經理姚青山拘留,理由是“行賄和重大貪污嫌疑”,3天后釋放了姚青山;就在釋放的當天,姚青山又被收容審查,理由是“涉嫌嫖娼”,20天后,他被解除收審;可在解除收審的當天,他再次被刑事拘留,理由變成了“涉嫌貪污、挪用公款”。10天后,他被正式逮捕。

几出几進,罪名不斷變換。姚青山說:“我都知道是為了什么,縣里對我采取行動,是早有預謀的。”

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姚青山占三分之一股份的永平聯合社曾經是縣里最大的企業,鼎盛時總資產曾達到2000余万元,下屬5個企業,有16部車的車隊,986個工人,工厂占地30余畝。這是一個由32戶農民投資,而在當時的環境下登記為“集體”的企業,俗稱“紅帽子”。

當時縣里想將永平聯合社拿到縣里,給姚青山一個位置,姚青山不同意。姚青山認為,這是我們32戶農民的合伙企業,為什么要拿到縣里?

1992年9月,縣里派審計組進駐永平聯合社進行審計,強令企業停止一切經濟活動,并查封了企業,給企業貼了封條。

同年12月,審計組撤离,封條卻沒有撕下來。永平聯合社從此停產癱瘓。“審計沒搞到東西,縣里一計不成,又生一計。”姚青山說

1993年6月,縣里召開關于永平聯合社承包會議,會上傳達了縣領導指示,要把永平聯合社對外承包,承包費一年15万。姚青山“不識時務”,生气地在會上提出了自己的三條意見:

第一、永平聯合社是32戶農民聯辦的私營企業,沒有縣、鎮、村的一分錢投資,縣里沒有權力把企業承包出去。

第二、15万元承包費太低,企業年折舊費就是100多万,承包費連折舊費都不夠。

第三、以這么低的价錢承包出去,是不是有人在這里得了好處?

就這樣,他再次惹惱了縣領導。見胳膊扭不過大腿,32戶農民股東中有29戶很快就退了股,只剩了姚青山、李伯明和趙耀明三戶農民股東,姚青山個人的股份占到80%以上。

姚青山覺得自己是個農民,踏踏實實辦企業沒有錯,縣領導不會把他怎么樣。

姚青山說,我支我自己的錢,何罪之有?

1993年9月2日,在承包會召開之后三個月,盧龍縣檢察院即以行賄和重大貪污嫌疑,將姚青山刑事拘留。又于10月5日將其逮捕。

盧龍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姚青山的主要犯罪事實有:1989年,因業務需要,用聯合社資金購買6台電視机賣給有關單位和個人,收款1.3万元未交財務入賬。

1990至1991年期間,三次打白條從聯合社支出1.5万余元,用于個人購房和繳納個人財產保險費用。

對此,姚青山辯解說:“賣電視机的1.3万元,有4400元和副經理商量給職工宿舍買錄放机了,有發票為證。8600元交財務科入了小金庫,有會計作證。至于說我支出1.5万元,那是我在企業賬上存的工資獎金,我支出1.5万多元,還剩一万多元呢,我支我自己的錢,何罪之有?“永平聯合社是個合伙企業,我僅僅是個農民,我們的企業不隸屬于任何一級,只屬于我們32戶股東大會和由此產生的董事會,我不是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工作人員,依法根本不构成貪污罪主體。”

在此案中,所有縣、市兩級司法机關的法律文件,都無一例外地寫著,姚青山的身份是農民。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确規定,貪污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或集體經濟組織的工作人員。“個人投資,家庭投資,合伙人投資的私人經營的工商戶不屬集體組織,其人員不能成為貪污罪主體”。

在姚青山的案卷中,有几份證明材料,他們分別證明永平聯合社屬姚青山等人的私人企業,村辦集體未予投資;姚青山采用個人不領工資、獎金和個人墊資等方式,在企業有存款35190元,姚青山用于個人使用的15910元,在財務上記載為個人往來賬,因此,姚使用的是個人款項而不是侵吞公共財產;6台電視机轉賣后收回現金4400多元,由厂里買了錄放机供本厂單身職工集體使用,全厂多人可證實這一事實。

姚青山說:“一千多万元的企業,我是董事長兼總經理,業務提成就有21万,我從來沒領過,人家給我的回扣31万,我也給退回去了,我犯不上要那兩万多塊錢。”

在檢察院指控姚青山的犯罪事實中,除貪污、挪用公款外,還有一條是非法拘禁罪。而這,竟是在盧龍縣檢察院1993年把姚青山抓起來后,從兩年前的一般糾紛中找到的一起民事糾紛。

就在姚青山剛剛被拘留的當天,縣里對永平聯合社還采取了另外一個步驟。1993年9月2日,在盧龍縣鄉鎮企業局開了這樣一個會,會上又傳達了縣委縣政府領導的指示:要求縣農業銀行向縣法院寫出申請,由縣法院裁定永平聯合社破產還債。

姚青山說:“當時企業資產是1600多万元,欠銀行貸款連本帶息500万元,根本不是資不抵債。他們把我抓起來之后核算企業資產時,落下100多項不作价。后來開債權人會議,又虛報債權70多万,他們用低作价、落項的方式,將企業資產价值降低,搞成假破產,又揮霍、浪費、變賣資產,活活把一個好企業給糟蹋了。”

原縣法院院長說:“我難以完成縣委交給的任務。”

1994年3月,縣法院經濟庭和刑庭分別向院長賈庭潤匯報永平聯合社破產案和姚青山“貪污、挪用公款”案。賈庭潤發現有些不對勁,尤其當他看到姚青山的4万多元沒有報銷的發票時,感到問題嚴重。他說:“我當時一看坏了,這案判不了,這人沒罪呀,這明明是無罪證据,檢察院怎么能退回去呢?你說他貪污、挪用二万八,可這沒報銷的發票就是4万多,減去兩万多還剩一万多呢,那他貪污挪用的款項在哪儿呢?”

他立即親自調閱姚青山案的卷宗,又重新了解永平聯合社破產案,認為宣告破產和定罪都是不妥當的。

在采訪中,賈庭潤說:“那年我49歲了,法院院長干不了太長時間,如果把這起冤案判了,我任職期間就再也翻不過來了。我干了這么多年院長,哪能這么干!這不得讓人戳脊梁骨嗎!”

接受記者采訪時,賈庭潤帶著很多記事本。他說,這是他多年的習慣,將每天領導交待的和自己做的工作記錄下來,以便將來查證。說著,他拿出一本念起來:

1994年3月15日,一位縣領導打電話到我家,問我是不是認為姚青山無罪。我說,這個案件要判姚青山有罪很困難。這位領導在電話里不高興:你什么態度,怎么這樣認識問題?我說,我有審判委員會,每個人舉手都要負責任的。

4月12日,我向縣里一位領導口頭匯報姚青山、于清林兩案案情(于清林一案已于1999年5月4日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宣告無罪。記者注),說不能判罪,二被告都被押了7個月了,姚青山又患病,應該改變強制措施。他回答:兩案是三位書記在碰頭會上決定逮捕的,不能放人,一定要判罪。

1994年3月28日,法院向縣委縣政府寫有書面報告,匯報永平聯合社破產問題,表示法院難以完成縣委交給的任務。

5月20日,縣主要領導把我叫到辦公室,指示我必須把永平聯合社破產案加速辦理,辦成債權人為股東的股份制企業,改造永平聯合社。

6月2日,縣領導帶我去中院匯報,秦皇島市中級法院經濟庭庭長指出:一、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即姚青山。記者注)必須參加債權人大會,不參加是違法的;二、永平聯合社按破產財產不好處理;三、債權人變為股權人,重組企業不是法院的職責。破產應慎重,應當對企業進行扶持,建議不走破產這一步。

6月30日,全縣召開党員表彰大會,縣領導在會上說:法院院長對姚青山、于清林兩案判罪設置阻力,對破產案件拖著不辦,又放了大貪污犯姚青山,我要給他嚴厲的党紀處分。

7月,在縣人大召開例會前,這位縣領導讓我寫辭職報告,遭到了我的拒絕。

8月3日,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找我談話,說市委決定免去我的法院院長職務。

8月12日,縣領導再次在縣委擴大會議上說:對姚、于兩案制造阻力的人要給予嚴厲的党紀處分。8月19日,在縣委書記辦公室,組織部長宣讀了市委對我的免職決定,8月23日,新院長到任,我被攆出法院。

姚青山說:“我一直到現在還‘超期服刑’呢”

就在賈庭潤与領導就此案交涉期間,盧龍縣領導讓永平聯合社破產的行動并沒有停止,破產清算小組未通知企業法人代表和股東董事會,在沒有一位股東在場的情況下,開始變賣永平聯合社的資產。更讓姚青山沒有想到的是,在尚未審判的情況下,市里便召開重點案件通報會,將他的案子作為經濟犯罪重大案件通報,秦皇島日報在第二天頭版頭條的位置,把他作為經濟犯罪分子曝光。他這才明白,企業這回是真的垮了,十几年的心血付之東流了。他昏迷了兩天。

姚青山因患病住進縣醫院治療,當他再次回到看守所時,左上肢和下肢已不能動了,生活不能自理。經河北省第二醫院檢查為脊髓振蕩、脊髓蛛网膜粘連、脊髓病變。

為了抓回姚青山于法有据,縣檢察院曾多次傳喚姚的擔保人張福全,不准他繼續當保人,縣領導也找張福全談話,有時談到凌晨兩點才讓回家,告訴他如果再給姚青山當擔保人,就要給他党紀處分。這樣,村党支部書記張福全答應不當姚的擔保人。沒有了保人,抓回姚青山便成為合法。

在盧龍縣,姚青山拍著自己沒有知覺的腿說:“在看守所時我還只是一邊不能動,被抓回來后,停止一切治療,精神壓力大,生活條件也差,結果兩條腿都不能動了。出去上廁所都要几個犯人用褥子兜著去,直到1995年被判決,我一直在里面躺著。

姚青山苦笑:“判決書上根本沒寫從哪天開始服刑,我現在也沒接到刑滿通知書,我一直到現在還‘超期服刑’呢。一天不給我宣布,我思想上就有一天的壓力,造成我巨大的痛苦。”

脫明忠律師說:“這是典型的先定罪,然后再找證据。”

為姚青山做無罪辯護的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脫明忠談了自己的看法,他說:“姚青山的案件并不复雜,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姚青山是個農民,他是農民合伙辦的企業總經理,他既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也不是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他不具有貪污犯罪的主體資格。因而不能构成貪污罪。

“退一万步講,他即便是具有貪污犯罪的主體資格,他客觀上也沒有實施貪污的行為。他為企業日常支出有4万多元票据沒有報銷,企業還欠他個人的款,他從企業支款走的是個人往來賬,企業財務記得清清楚楚,財務人員都能證明,為什么要堅持定罪呢?這是典型的先定罪,然后再找證据。所以才有抓了放,放了又抓,再放再抓的荒唐事!”

2002年12月23日,盧龍縣法院裁定如下:維持本院(1994)盧刑初字第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對此,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脫明忠气憤地說:“這次中級法院撤銷原裁定和原判決發回重審,是發回到盧龍縣法院,重審是對原有事實和證据的審查,案件沒有退回到檢察机關,檢察机關卻再次進行偵查取證,這是沒有法律根据的。而且我也不知道檢察机關是在什么情況下,對證人調取新的證据的。”

企業已經被縣里違法宣布破產了,連企業資產也被清算小組變賣了。而如今,盧龍縣法院竟以“工商局未對注冊登記予以變更”為由,仍堅持永平聯合社為“集體企業”;姚青山手里4万多元未報銷發票的證据,也不予采信,這是為什么呢?

姚青山已再次上訴至秦皇島市中級法院。等待著他的終審判決會是什么呢?

轉自《中國青年報》(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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