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申訴專員公署22/23年度調解個案達歷來最高305宗

【大紀元2024年07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曾曉薰香港報導)申訴專員(9日)出席立法會會議交代工作情況,在2022/23和2023/24兩個年度,公署分別接獲5,323宗及4,351宗投訴,其中在2022/23年度以調解方式完成的個案有305宗,為歷來最多。申訴專員陳積志指出,引致市民投訴的三大原因,分別是「出錯、意見或決定錯誤」、「監管不力」,以及「延誤或沒有採取行動」。

申訴專員公署在過去兩個年度分別接獲5,323宗及4,351宗投訴,已全面跟進並結案的個案分別為2,558宗及2,053宗。經調解後結案的個案近年有所上升,由2019/20年度的149宗增至2022/23年度的305宗,不過2023/24年度又下降至187宗,佔需處理的投訴個案4.2%。

公署表示,未來的工作方向主要會推動調解,認為能夠有效「緩解市民的不滿,化解社會矛盾和怨氣」。公署又指,調解方式處理平均只需十多日,有個案甚至能夠在一日內完成,較查訊調查方式需時為短。公署在本年度首季已完成75宗調解個案,比例較上一年度為多。

陳積志補充,《申訴專員條例》列明可透過調解方式處理投訴的情況,但若涉及部門嚴重過失,或者雙方不同意下,則不可進行調解。公署現時有53名員工,全部受過不同程度調解訓練,當中有17位接受過深造培訓,5人獲得專業資格,他上任後已批出6個全數資助名額,讓調查員接受訓練及考試。

議員周小松關注公署的主動調查需時數個月至兩年不等,問署方能否就調查時間訂立服務承諾。陳積志回應指,公署展開主動調查一般是涉及嚴重問題或者系統性流弊,加上調查通常涉及跨部門,情況較為複雜,因此調查要做得好、詳細及精準,不適宜以時間作為優先考慮因素,故此不宜訂下服務承諾。

議員江玉歡在會上提到,海外其它以處理投訴及調查職能為主的申訴機構一般不設調解,或由其它機構處理調解工作,關注申訴專員選擇調解個案的準則。陳積志回應指,《申訴專員條例》列明,只有個案不涉或只涉輕微行政失當的情況下,才會以調解方式處理,公署會持續加強調查員的調解訓練。

另一議員楊永杰就以地區蚊患和鼠患投訴為例,指水務署、路政署、房署和食環署的邊界劃分「過於清晰」,在同一個地點可能分成多個不同部門負責,關注申訴專員公署是否有機制處理跨部門問題。陳積志回應指,跨部門工作過去亦有很多成功例子。地區專員亦可協助處理問題,假如未能成功處理的話,署方亦設有上報機制可以跟進。@

責任編輯: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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