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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癌末妻臨停快速道路路肩挨罰4千 法官認緊急避難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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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4年07月05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報導)有民眾檢舉台61線快速道路路肩有車輛違規臨停,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向駕駛人陳男開出4千元罰單。陳男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癌末失能的妻子當時在車上突然嘔吐,為避免妻子噎死才臨停急救;法官審酌,陳男所言並非杜撰,符合緊急避難條件,撤銷原處分。

判決指出,陳男2023年4月16日下午3時52分,駕車行經雲林縣口湖鄉台61北上255.2公里處時,右靠臨停路肩,被後方駕駛行車記錄器拍下檢舉;雲林縣北港分局審視影像資料後,認定確實有「行駛快速道路違規使用路肩」之違規事實,製單舉發,後續由台中監理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4千元。

陳男不服,提出申訴後未果,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他主張,他當時載著癌末的妻子,妻子因腦部、胸部多次手術而失去行動機能,由於妻子突然嘔吐不止、滿口穢物,他必須立即處理以免噎到致命,才會停靠路肩對妻子緊急救護,應符合《行政罰法》第13條緊急避難行為,也有提出醫生報告佐證。

但台中監理所辯稱,陳男僅提供妻子病狀,事發當下究竟是否有達緊急避難程度無人知曉;且他應當己身在駕駛途中是否有能力兼顧照料同行者狀況,此情顯與緊急避難的法定要件不符。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勘驗後者行車記錄器,發現陳男駕車緩慢從外側車道向右偏移進入路肩,但未捕捉到後續事發經過;不過,陳妻醫師證稱,他在事發後11天赴陳妻家中訪視時,陳男有提及此事。

法官審酌,陳男所言應非杜撰,他當時使用路肩是為了保護配偶生命、身體客觀上不得已的必要手段,衡量行駛路肩所造成交通秩序法益侵害與保全妻子生命法益,顯然前者較輕,且無其他方式可選擇,符合《行政罰法》緊急避難之阻卻違法事由,判決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責任編輯:唐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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