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27日訊】(中央社台北二十七日電)前中國大陸交通部副部長鄭光迪受賄案,今天在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由於鄭光迪認罪、悔罪,贓款並已全數追繳,法院決從輕量刑,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沒收他個人部分財產。
新華社報導,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發現,鄭光迪擔任交通部副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關說交通部下屬的廣州航道局與長沙市中通工貿有限公司合作,使中通工貿公司從中賺取人民幣一百零二萬元;隨後更收受中通工貿公司回扣,共計人民幣九萬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鄭光迪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賄賂,已明顯構成﹁受賄罪﹂,不過,由於鄭光迪認罪悔罪,故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