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累犯化學去勢探討﹂連線報導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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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3日訊】(中央社記者陳倖嫚香港特稿)強暴是社會不能接受的罪行。在香港,當局基本上是以刑罰及心理輔導來處理強暴的問題。至於強制以化學去勢來對付強姦累犯,則為目前法律所不容許。

對強姦犯如何判刑,香港法律有兩大原則,一是要看犯人是否刻意這樣做,即因為一時衝動而犯案,抑或是因為心理及精神上有問題而驅使他犯案。如果是前者,一旦被法院定罪,一般會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後者,就會被判處接受強迫性心理及精神治療。

目前負責監管罪犯的懲教署,在大嶼山離島設立了一個專門治療有心理及精神問題的罪犯,如果某些強姦犯被法庭裁定有心理及精神問題,就會被送到這個地方接受強制性治療。換言之,在坐牢之餘,同時接受治療。

儘管被裁定有心理及精神問題的強姦犯才會被判處接受強制性治療,但當局對於一般的強姦犯也提供心理輔導,希望可以徹底根治問題。而這些心理輔導為自願性質,由犯人自行決定是否接受輔導。不過,懲教署為了鼓勵他們接受,也會給予減刑作為誘因。

對於當前香港處理強姦犯的做法,城市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副教授黃成榮認為,對強姦犯處以七年以上徒刑已相當嚴厲,足以對一般初犯者發揮懲罰及警惕作用。因為對於初犯者來說,這已剝奪了他們一段頗長的自由時間,讓他們在獄中好好反省。此外,獄中也有嚴厲的紀律來輔正他們的行為。但他補充說,這並不代表就能杜絕問題。

他指出,根據海外一些學者專家的研究心得,對於沒有心理及精神問題的強姦犯而言,如果僅僅剝奪他們的自由作為懲罰,而沒有配合長期的心理輔導,往往效果較差。所以,他建議當局除了以囚禁方式來懲罰強姦犯外,不妨考慮對犯人進行長期心理或社會工作輔導。事實上,某些初犯可能深潛一些童年陰影而不自知,如果配合心理或社會工作輔導來糾正他們,其效果可能比單靠牢獄的懲罰更好。

另一位關注婦女免受性侵害的社會工作者吳惠貞則批評說,本地對強姦犯的處罰稍為輕了一些及監管措施不足;加上民眾對性侵犯觀念保守,使得婦女被強暴問題長久以來被忽視。

身兼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主席的吳惠貞指出,當前香港的強暴罪行頗為嚴重,卻得不到遏制。原因之一是法律對強姦犯判處的罪刑過輕,其二是法律不夠完善,往往要有足夠證據才能對犯人定罪,沒有其他補救辦法或特別措施來制裁強姦者。

吳惠貞並說,目前香港的強姦問題,遠比政府所公布的情況嚴重。她指出,根據警方提供的數字,前年報警求助的強暴案有一百零四宗。但在一九九七至九九年間,向其協會求助的個案中,只有百分之十六的受害人曾表示已經報警。據此推算,前年香港的強姦個案應高達六百五十宗。更令人憂慮的是,以上數字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背後還有更多受害者沒有報案或向自願機構求助。

吳惠貞認為,由於港人未能掌握強姦案的實際數字,因此,往往忽略了問題的嚴重性,因而形成了不聞不問的過度樂觀心態。此外,目前香港社會對強姦問題的認識也不夠全面,只停留在工作層面的認識。

長遠而言,吳惠貞認為,政府必須有系統並以科學方式理解它,撥款支持各學術或社工機構進行調查,搜集性暴力數據,以掌握實況,從而採取更加全面的對策。此外,政府也要重視教育,著重培育兩性平等及互相尊重的觀念,糾正那些可能導致社會對受害人產生歧視的傳統觀念,例如重男輕女的謬誤。

總而言之,除了刑罰外,政府也要對強姦犯採取心理及精神輔導,並向社會大眾灌輸正確的觀念,以根治問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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