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手術竟要簽“輸血染艾滋不關醫院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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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9月13日訊】核心提示

  “手術中輸血時染上了艾滋病只能自認倒霉﹖醫院不負一點責任﹖”近日﹐本報接到多位讀者來電稱自己或親屬在醫院動手術簽同意書時﹐都會看到含有“輸血可能導致染上艾滋病﹑乙肝等後果﹐醫院概不負責”等內容﹐這讓他們紛紛表示疑慮。

  信息時報9月12日報道﹐記者在調查時發現﹐《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頒發後﹐廣州市多數醫院在手術同意書中都將一些可能發生的風險告知患者和家屬﹐而且明確表示手術導致的可能後果醫院將概不負責。

  據記者採訪了解﹐由於目前醫學水平的局限﹐患者在醫院輸血時若感染上艾滋病﹐有可能醫院不承擔責任﹐血站也不會承擔責任。省衛生廳有關負責人表示﹐如果醫院在輸血過程中無過錯﹐則患者感染上艾滋病醫院無責任。法律界人士則指出﹐醫院雖然履行法律上的告知義務﹐但若有足夠證據證明手術導致併發症與醫院操作失誤有關﹐醫院照樣難辭其咎。

  患者質疑﹕輸血染上艾滋醫院不負責任﹖

  近日﹐市民譚女士致電本報﹐稱其外甥女懷孕期間﹐到廣州市某醫院檢查時發現心臟有異常﹐擔心臨產時有意外﹐所以需要馬上進行手術。但在辦理手術簽字過程中﹐譚女士發現﹐除一張例行的手術同意書外﹐還有另外一份文件也需要患者或家屬簽字﹐而在這張需要簽字的文件上則寫有一項內容為“現在醫療水平有限﹐輸血過程中可能染上艾滋病﹑乙肝等病症﹐醫院概不負責”的字樣。

  譚女士認為﹐這條內容顯然對患者來說極不公平。她不明白﹐作為患者無疑對於醫療知識知之甚少﹐相對於醫學專業人士來說屬于弱勢群體﹐如果簽字後真是在輸血過程中染上艾滋病或乙肝等病症﹐如醫院不負責任該誰為患者負責﹖

  記者調查﹕大多醫院“告知”手術風險後果

  記者隨後採訪時發現﹐廣州市多數醫院在手術同意書中都有一些看似“保護”自身的條款。除了“輸血可能感染艾滋病﹑乙肝”等告知內容外﹐即便是打麻醉針﹐也會告知病人和家屬將有可能發生的後果。記者就此採訪了一些醫護人員﹐他們認為﹐儘管發生意外的可能性僅是萬分之一甚至十萬分之一﹐但如果發生在病人身上﹐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幸。醫院將這些後果告知病人和家屬﹐一定程度上增強手術的保險系數﹐同時也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某醫院醫生告訴記者﹐醫療手術協議是醫院對病人就手術適應症﹑手術方法﹑難度及後果等各方面情況加以交代的一種必備的醫療文書﹐其提出是鑒于醫療手術的特殊性和複雜性。由於病人的體質﹑年齡及病況不同﹐即使同樣的手術也可能會在不同病人的身上產生不同的結果。雖然發生意外的比例從整體來看不大﹐但一旦發生﹐對該病人及其家屬而言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幸﹐所以還是需要非常慎重地考慮清楚的。另一方面﹐醫患關係新的特點﹐使患者的維權意識加強了﹐患者也越來越要求知情權。前不久就有一家製藥廠因為漏寫了草藥的一項副作用﹐結果被患者告上法庭﹐最後敗訴。醫院也是類似的﹐不交代清楚可能發生的後果就意味着失職﹐所以醫生的壓力也很大﹐總希望儘可能地把情況說清楚﹐以防不測。

  對於手術同意書中一些“醫院概不負責”的說法﹐醫生均強調只要是手術就存在風險﹐該提法是提醒患者和家屬要權衡利弊後慎重決定。

  院方觀點﹕醫院僅是告知並非推卸責任

  記者採訪譚女士親屬治療所在醫院時﹐院長辦公室主任告訴記者﹐把輸血可能導致感染艾滋病﹑乙肝等後果告訴患者和其親屬﹐並非醫院推卸責任﹐只是履行法律上的告知義務﹐滿足患者在法律上享有的知情權。

  據該負責人介紹﹐廣州的多數醫院在前幾年就已經開始將這些手術可能導致的後果告知患者或其親屬﹐而在9月1日《醫療事故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後﹐更是所有醫院都實行了這種做法。當時的主要目的在於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因為一些手術導致了併發症後﹐有患者稱事前不知道要切除重要器官﹑不清楚手術可能導致嚴重併發症□指責醫院沒有將可能的後果告訴他們﹐要醫院賠償責任。即使醫生在手跚把經口頭告訴了患者或家屬﹐但因沒有憑據﹐也產生不少本可避免的麻煩。

  醫院將手術可能造成的後果告知患者和其親屬後﹐患者或家屬可以在權衡後再作取舍。比如輸血一項﹐告訴患者可能感染艾滋病﹑乙肝等病症﹐如果不是醫院環節出現問題﹐患者真的感染上艾滋病﹐醫院就可以不承擔責任﹐但若沒告訴患者這點﹐就可能出現“你當時沒告訴我會感染艾滋病﹐你應該負責”的指責﹐並要求醫院承擔責任。

  專家釋疑﹕無可抗拒因素下患者只能認倒霉

  “在無可抗拒因素下﹐患者輸血過程中染上艾滋病只能自認倒霉。”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廣東省人民醫院醫療處林處長告訴記者﹐按照規定醫院無權採血﹐所用血均由血站提供﹐醫院只在其中扮演間接角色。如果血液本身出現問題﹐醫院當然沒法承擔責任。醫院不承擔責任﹐那麼供血的血站是否需要為患者負責呢﹖答案也是否定的。

  據了解﹐廣州的血站有着全國最先進的檢測設備﹐但就目前的科學檢測手段﹐再先進的設備都還有檢測不出來的“死角”。林處長解釋說﹐無論是艾滋病還是乙肝﹐都存在一個“窗口期”﹐在這個階段﹐用現今的醫療檢測手段都是無法檢測出來的﹐如果一個人在獻血過程中本來潛伏着艾滋病或乙肝病毒﹐但是由於其正處“窗口期”﹐在採血時檢查身體時檢測不出來﹐最終進入血庫﹐就不可避免地使得血源質量存在問題。由於這些不可抗拒的因素﹐無論是醫院還是採血站暫時都無能為力。

  染上艾滋病找不到承擔責任者﹐患者是否就會擔心自己染上而放棄治療呢﹖林處長認為﹐儘管存在血源質量的問題﹐但也只是萬分之一的概率。不能因為有人走路時遭遇車禍就讓所有人都不走路﹐在考慮是否做手術時可以先權衡利弊﹐做手術利大於弊﹐那麼毫無疑問要施行手術﹐如果弊大於利﹐那麼就可以放棄。

  術前能否進行艾滋病檢測﹖

  在採訪中﹐有患者家屬認為﹐為了辨明醫院是否要對患者在輸血過程中染上艾滋病負責﹐只要在手術前先行對患者進行身體檢查﹐以了解其是否攜帶艾滋病毒或乙肝。手術前沒有艾滋病﹐手術後發現了﹐至少可以排除手術前的可能情況。記者將患者家屬的這一想法向市二人民醫院院辦張主任提及時﹐張主任認為很不現實。

  張主任說﹐首先是艾滋病﹑乙肝都存在“窗口期”﹐並不是什麼時候都檢測得出來。另外﹐時間對於搶救病人而言也至關重要﹐有的患者一送進醫院就得馬上手術﹐根本沒有時間做其他檢查﹐否則就會有生命危險。即使時間允許在手術前進行檢測﹐但增加了的檢查費用﹐更會遭至患者非議。

  其次還涉及到個人隱私問題﹐在患者自己沒有提出要求的情況下由醫院主張對其進行艾滋病檢測顯然是不妥當的﹐況且醫院雖然可以進行艾滋病檢測﹐但卻不能作出認定﹐需要有專業機構來認定。另外﹐即使排除了手術前沒有﹐也不能證明手術後發現的病都是因為手術引起的﹐手術後通過其他途徑感染的呢﹖

  張主任說﹐像艾滋病﹑乙肝等病症﹐因為有一段時間的潛伏期﹐一旦在手術手被檢查出來﹐按照現在的醫學水平﹐在時間上還無法斷定是在手術前﹑手中術﹑還是手術後感染的。而從傳播方式上﹐艾滋病有性交﹑血液和母嬰等多種傳播方式﹐患者手術完後一段時間發現感染了艾滋病﹐究竟是通過何種原因感染﹐也無法斷定。血液傳播是一種方式﹐但不能因醫院動手術時輸過血就可能染上艾滋病﹐這對醫院來說也不公平。張主任認為﹐像這類問題﹐還有賴于醫學不斷發展和提高﹐假如艾滋病不再是攻克的難題﹐那這些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

  律師說法﹕醫院預先告知不等於無責任

  患者或家屬在含有告知內容的手術同意書中籤字後﹐若患者真的在手術過程中出現感染艾滋病等問題時﹐醫院是否能“概不負責”呢﹖就此問題﹐宏誠律師事務所王旭陽律師指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內容﹐醫院的協議的內容如果屬於告知的﹐家屬在權衡輕重作出決定後﹐自身就要負一定責任。但如果醫院是出於“保護”自己﹐在對人身傷害作出迴避的基礎上制訂條款﹐則屬於一種無效條款。

  國聲律師事務所成虎律師也指出﹐患者作為醫院的消費者﹐具有知情權﹐醫院有向自己的消費者告知的義務﹐在手術前告訴患者和家屬手術存在的危險就是一種體現﹐這樣可以減少糾紛的發生。但這種告知義務必須在合法限定範圍內﹐如果限定條件﹐則這種條款就屬於無效條款。成律師認為﹐如果有證據證明患者手術後出現的問題的確與醫院動手術時有關﹐那麼即使患者或家屬簽了字也無法推卸責任。

  省衛生廳說法﹕負不負責要看醫院有無過錯

  醫院對病人施行手術前請家屬簽字﹐不能認定是院方在推卸責任﹐因為醫院此舉是維護病人和家屬的知情權﹐向他們告知手術中或手術後可能出現的情況﹐如併發症等。有的患者在手術後引不良後果﹐這並不意味着就是醫院造成的﹐而是由於患者的特殊體質或是目前醫學手段所限造成的﹐不能將這些責任全部推到醫院頭上。比如﹐將“輸血引發乙肝﹑艾滋病”的可能後果已經告訴了患者及其家屬的情況下﹐只要醫院在輸血過程中“無過錯”﹐那麼患者染上艾滋病或乙肝就與醫院無關﹐醫院可以不負責任﹐因為也可能檢測手段的問題。但如果在輸血過程中醫院存在過錯﹐如操作失誤等﹐那麼即使告知了醫院照樣要承擔責任。(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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