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特首發落」違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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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9月10日訊】「兩名未成年時犯謀殺罪的囚犯,成功挑戰「等候董建華發落」刑期之合法性。高院原訟庭就兩人的司法覆核案裁定,特首定立最低刑期的做法,是行政機關僭越職權處理司法事務,違反《基本法》所定三權分立的原則,因此頒令撤銷。不過,兩名申請人何時能重獲自由,並未因是次裁決而改變,仍要由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簡稱覆委會)決定。

據東方日報9月10日報導﹐本案兩名申請人邱廣文和黎鴻偉,現已分別三十一及二十九歲,兩人先後在八七和八九年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

因他們犯案時未滿十八歲,所以沒被判處死刑,獲判拘禁「等候英女皇發落」。回歸後,取代女皇發落囚犯的特首,決定兩人的最低刑期分別為十五年及二十年。至於服滿刑期後何時可以出獄,則要由覆委會決定。

是次司法覆核申請,分別針對特首決定最低刑期及由覆委會議決是否釋放兩個制度。邱與黎援引《基本法》第八十條指特區各級法院是特區司法機關,司法行使權歸司法機關,而決定罪犯刑罰,正是司法權的重要部分。特首身為行政部門首長,卻被授予此權,便是違反了《基本法》的原則。另外,他們又指由特首決定刑期,違反了《人權法》中公開審訊的規定。政府則反駁稱,特首訂立最低刑期,只是行使其赦免罪犯的職權,屬行政而非司法權力範圍。

法官夏正民考慮案例後,認同申請人的論點,裁定決定犯人最低刑期屬司法權,因此賦予有關權力予特首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相關條文,因違反《基本法》而無效。不過,法官同時裁定,囚犯等候最低刑期時已過了檢控階段,所以《人權法》所列的公開審訊權並不適用。

至於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申請人則陳詞指,《人權法》訂明受拘禁人士有權向法庭提審,以決定其拘禁是否合法。他們認為囚犯在服完最低刑期後,即表示其懲罰已完,除非犯人對社會存有威脅,否則應予釋放。有關決定應由法庭而非覆委會決定。不過法官不同意最低刑期等於刑滿的概念,覆委會的職能亦非單純考慮犯人是否威脅社會,而是全盤考慮其表現,所以覆委會並無違法。換言之,最終兩申請人何時能重獲自由,並未因此案改變,仍要由委員會決定。(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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