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三十六)—坦白從「嚴」,抗拒從「寬」

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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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8月3日訊】
米蘭達警告是指員警在逮捕嫌犯時要向他宣讀﹕「你有保持沉默的權利﹔如果你說任何話,你所說的所有話,都可能在法庭上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你有權利在被問話前諮詢律師,並且在被問話時有權力要求自己的律師在場﹔如果你沒有能力聘請律師,法庭將為你指派一位免費律師,你在任何時候都可以使用這些權力。」
今天介紹的案例,就是「米蘭達警告」的來源,也就是20世紀最具有爭議的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之一。
1963年3月3日,一位18歲的女孩在亞利桑那州的費尼克斯(Arizona, Phoenix)附近被綁架和強姦。十天後被告米蘭達(Miranda)被抓到警察局,那時米蘭達只有23歲,一貧如洗,只受過九年級半的教育。米蘭達據說有些精神分裂症狀。後來醫生檢查的報告說,米蘭達是有足夠的智力,可以受審和經受得起庭審﹔並且也能理解法律概念。
受害人從一排人(a line up)裏指認出嫌犯。兩位警官把他帶到一個單獨的房間審訊,米蘭達一開始否認,但不久就招供了罪行,並且在證詞上簽了名。整個過程在不到兩個小時就完成。米蘭達並沒有受到威脅或拷打。
後來法庭開審時,檢方把米蘭達的供詞向法庭和陪審團呈堂,作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證據之一。他的辯護律師為他辯護,指出米蘭達的認罪供詞不能呈堂,因為警方在審訊前沒有主動向嫌犯宣佈他擁有的憲法保護權利﹔也沒有為嫌犯提供律師,所以米蘭達在沒有律師在場時,而做了「自己認罪證詞」 (Self─incriminating statements),開審法庭還是讓這些「自己認罪證詞」呈堂,米蘭達也被定罪。
此案後來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在1966年,9位大法官中5位贊成推翻下面法庭判決﹔4位反對,一票之差,足見其爭議性。判案後,法律學術界有很多學術上的爭論文章。筆者不是象牙塔里的教授,只是一個「前線作戰」的辯護律師,所以對這些學術爭論毫無興趣。筆者的信念是﹕只要有法律上合法存在的東西,只要能利用,就好好為客戶利用,打贏官司為主。
在最高法院的沉長的判決書裏,其主要的意思是當被告在警局被警官﹑偵探或檢控官隔離在一間單獨房間,與外界脫離聯繫時,而在開始被審時又沒有得到及時的警告有關憲法保護權力,而四週環境及氣氛在心裏上就會造成被告巨大壓力,不自覺地做出自己認罪的證詞(Self─incriminating statements),所以政府應該在一開始司法程式時,及時清楚告誡被告應有的憲法權力。
為甚麼要介紹這個案例。因為筆者遇到很多華人客戶,會在警方一逮捕後,就迫不及待地「坦白」﹑招供,希望得到從輕處理。其實這樣的做法,會造成辯護律師工作困難。這使到美國超過二十幾年的筆者,還會想起童年時在國內看警匪影片,總有那麼千篇一律的一段﹕嫌犯被捕後,先是遲遲不肯招供,但是一旦員警向嫌犯亮相八個大字「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那些嫌犯都好像中魔似的乖乖認罪。這種以為只要坦白認罪就會得到檢方照顧而從輕處理的心態,應該是中國式洗腦成功的結果,在美國絕對行不通。
筆者以刑事辯護律師的專業角度上奉勸所有的被告在被捕後,都應該保持沉默,拒絕回答警方的任何問題,如果你的律師不在場的話。這不是在與法律「比手腕」﹑「捉迷藏」,這只是在行使憲法賦予任何人的權利。
而事實上,越是乖乖向警方招供不違,其結果是嫌犯的口供最後在庭審時會被檢方用來證明其是有罪的。而不與警方合作,不招供的話,檢方在沒有充份證據下,不能把嫌犯定罪。尤其在經過律師協助下與檢方達成認罪交易「Plead Bargain」,被告有可能被從輕處理的機會更多。因為超過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刑事案件,不是經過整個庭審過程而終結﹔而是辯﹑控雙方經過拉鋸而達成的認罪交易「Plead Bargain」而結束。
在沒有被告自己認罪的證詞(Self─incriminating statements)時,辯方律師的工作就會容易多了。所以筆者要用「坦白從「嚴」,抗拒從「寬」」作為本文的標題。此概念在中國一定不被接受,因為中國的員警據說會打人逼供,被告會受不了就招供。一位客戶告訴我﹕「美國員警比國內員警和藹多了。」一語道破兩種不同的系統。
原案請查﹕MIRANDA V. ARIZONA,384 U.S. 436 (1966)。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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