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修法明確定義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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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7日訊】台灣銓敘部研擬完成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明確定義公務人員為,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組織法規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給人員,但不包括軍職人員及公立學校教師。

據中央社7月27日報導,銓敘部指出,為統攝全盤人事法規,確立全國公務人員共同適用的基本規定,促成整體人事制度健全,研擬完成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明確定義公務人員為,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組織法規編制內職務支領俸(薪
)給人員,但不包括軍職人員及公立學校教師。

草案釐清公務人員與國家關係指出,現行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公務人員與國家關係,學者間看法也不一致,過去均依行政法院判例揭示公務人員與國家間屬「特別權力關係」,但近年來,社會一般咸認為,公務人員經國家選任後,自身具有的基本人權,並不隨之喪失。

草案表示,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五號、第三九六號解釋理由書及第四三三號解釋文均已正式指明「公務員公法上職務關係」的概念,因此將公務人員與國家間界定為,基於公法上職務關係,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允許公務人員權利受不法侵害時,得依法定程序尋求救濟。

草案並將公務人員分為政務、常務、司法審檢、公營事業人員及民選地方首長五大類人員,一方面針對應共同遵守的人事管理基本事項,如公務人員與國家關係、權利、義務及考試、任用、陞遷、俸給、福利、考核、獎懲、保障、退休、撫卹等,揭櫫基本原則,另兼顧五大類人員各別特性,分別訂定有關任用、俸給、考核、退休、撫卹等法律,以兼顧現狀及因應未來需要。

銓敘部表示,公務人員權利,一般歸納為身分保障權、經濟受益權、集會結社權及其他權利等。相關保障公務人員權利的法令規章往往散見各種法令中,且不盡周延,因此透過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將公務人員各項權利明定整合,期使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不致瞻前遲疑,以落實永業化制度。

銓敘部說,草案保障公務人員權利較特別的部分是,將公務人員辭職視為權利事項之一,規定公務人員辭職時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契約另有規定或訂定者外,機關長官或自治監督機關不得拒絕,並應於一個月內核准,逾期未核准者,視同照准,並以期滿次日為生效日期。

「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曾在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由考試院、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但至立法院第四屆會期結束,草案未完成三讀程序,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五屆立法院不繼續審議,經審酌配合相關法令修正,銓敘部重新研擬完成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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