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立例界定恐怖活動定義 分兩階段制定反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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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4月10日訊】港府下周向立法會提交聯合國反恐怖條例草案,建議訂立恐怖活動定義,包括針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危險,任何人為恐怖份子籌集資金,提供武器和招募成員都屬刑事罪行,虛報恐怖襲擊都屬違法。政府周五會將草案刊登憲報。

民間團體表憂慮 反恐法變成特區權力膨脹的缺口

香港基督教徒學會、香港職工會聯盟、香港人權監察等十三個本港及國際性民間團體曾聯署表達對港府研究反對恐怖主義的立法的「憂慮」,以及「非常深切關注」。

他們說:「擔憂有關的計劃,處理不好,會造成特區權力膨脹的缺口,令香港法制和自由倒退,令市民和外來人士權利受損,香港以至國際社會最終得不償失。」

他們還強調,港府在推動制定反恐法時,「必須注意:聯合國的決議明言,反恐怖措施必須守國際人權標準,因此任何藉口執行聯合國反恐決議,擴充執法權力,侵害人權,都是違反聯合國決議的。」

匆忙立法 變相成侵害人權

針對港府將參考英美國家的相關法律,制定反恐活動的具體內容,十三個團體指出很多國家匆忙立制定反恐法,引起了不少弊端,包括對保安權力缺乏制約,市民的人權受到侵害,尤其是人身、結社和集會的自由等受到損害。而且政府有可能運用這些法例賦予的權力,作政治用途,如一些罷工、示威請願等活動,稍有差池,可能會受到反恐權力的管制。
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於二月在立法會上已表示,特區政府將於四月十七日(即下周三)向立法會提交反恐怖條例草案。
她指出,恐怖行為必須具有兩個先決條件:第一採取行動或威脅採取行動去影響政府或恐嚇公眾,並通過這些行動達到某些政治、宗教或意識形態的目的。
葉劉淑儀還指出,如果涉及向某人使用嚴重暴力、涉及嚴重損毀財產、危害某人的性命、嚴重威脅公眾健康或保安、或意圖嚴重干擾或破壞電子系統的行為,也將會被視為恐怖主義行動。
聯合國安理會在美國發生「九一一」恐怖襲擊事件後,便通過了連串打擊恐怖主義的決議,多國也先後通過了反恐法案。

【大紀元時報記者李靖】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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