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性重製若合理使用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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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1月6日訊】經濟部次長陳瑞隆今天再度澄清,台灣與美國智慧財產權諮商後,決定將在著作權法中明列「暫時性重製」規範、但也增列「合理使用」相關規定,合理使用、合法消費都不會受到修法影響,不會發生媒體報導所稱的「全民入罪」情況。

據中央社11月6日報導,上月11日台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TIFA第二次工作階層會議中,美方要求台灣修訂著作權法,將「暫時性重製」明訂為違法行為,我方則說明,現行法令規範已經涵蓋「暫時性重製」行為,沒有必要在法令條文中明文規定,不過,既然美方堅持,我方將比照歐盟法令規定,在法條中明訂「合理使用範圍」,排除一般消費者正常合理使用時的民刑事責任。

上述協議內容美方與我方經濟部已經在28日,就諮商清單進行確認;經過確認後,在美方提出的27項要求中,雙方達成了23項共識。不過,日前媒體卻報導,我方「祕密」就暫時性重製等議題「讓步」,在美方提出的27項要求中,導致同意「讓步」的項目由15項增加為
23 項。

陳瑞隆今天再度澄清指出,在上月TIFA工作階層會議中,雙方就已經就「暫時性重製」議題交換過意見,並非「在會後有所讓步」。

另外,陳瑞隆也強調,在現行著作權法中,並未區分「暫時性」或「永久性」重製,意即規範範圍涵蓋兩種重製行為,與是否明列在條文中沒有分別,而且我方也強調在條文內加入「合理使用範圍」規範,因此,與美國這項協議並未影響消費者使用權益。

陳瑞隆說,未來民眾使用電腦時,操作機器而自動產生的暫時性重製行為,包括資料暫時留置在伺服器、記憶體等部份都在合理使用範圍中,不會有違法之虞。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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