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首次使用公安條例集會條文檢控示威人士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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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5日訊】
11月25日,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四五行動」成員梁國雄及兩名學聯成員馮家強及盧偉明,舉行未經批准集會罪名成立,判守行為三個月。這是政府在回歸後首次引用經修訂的公安條例中有關遊行集會之條文,檢控示威人士。裁判官說,法例中規定有30人以上的遊行活動,主辦者須在七天之前向警務處長申請「不反對通知書」,這是有限度的限制,符合民主社會的要求,並沒有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
裁判官指出,法例規定,遊行組織者只須通知警方遊行人數、路線及日期,沒有證據顯示警方籍此審查遊行的訴求內容。七天前通知可確保警方因應遊行人數而部署維持秩序的人手,減低遊行對公眾的影響,並沒有窒礙遊行集會的自由。有充分證據證明,三名被告當天負責組織或協助組織遊行、召集示威人士、帶領叫口號或遞交請願信,因此裁定三人罪名成立,但鑑於當天遊行和平進行,各人也沒有暴力行為或暴力意圖,加上這是首宗同類案件,故判三名被告各自簽保500元及守行為三個月。
裁判官在判案時質疑政府是否應該把政治性案件交予法庭審理,但為了維護法律尊嚴和公眾利益而依法處理。同時稱今次判決不會影響三人日後示威的權利。梁國雄在判後稱「這種政治事件在法庭無法解決」不會上訴。而馮家強及盧偉明則表示考慮上訴。
三名被告曾於今年2月10日在中環遮打花園遊行,警方5月初以公安條例中「舉行及協助舉行未經批准遊行」罪名,到住所拘捕三人。
當日,約20名來自前線,支聯會及四五行動的代表到九龍城裁判法院外,聲援三名被告,指警方政治檢控,又批評公安條例阻礙集會自由。

香港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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