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勞委會指政院版大量解僱保護法契合當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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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4日訊】據中央社台北二十四日報導,對於親民黨籍立委林惠官(不分區)批評行政院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草案不如現行保護措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關係處處長李來希今天解釋,政院版在規劃適用對象時已經考慮台灣以中小企業為多數的企業型態,三十人以上企業若解僱超過十人就必須受此法規範。

林惠官今天批評行政院版草案的保護範圍不足,並指事業單位預警通報指標不如行政命令性質的「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措施」。

李來希指出,「大量解僱」又被稱為「經濟性解僱」或「裁員解僱」,這是雇主基於經濟性因素,在一定期間內,對一定比例或達一定人數以上的多數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因此,在設計大量解僱的保護範圍時,行政院版是根據台灣以中小企業佔多數的企業型態來區分,以僱用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上為適用範圍;僱用二百人以下的企業,若在六十日內解僱勞工超過所僱用人數三分之一,也必須適用。

李來希表示,這也就是說,解僱人數在十人以上就應遵守大量解僱保護法的規範及法定義務,外國立法例也是被解僱勞工比例達百分之十或二十以上,就應受到規範。

李來希解釋,建立大量解僱預警通報指標系統的主要目的是預防事業單位無預警大量解僱勞工,以致損害勞工權益,希望藉由預警系統結合相關單位或人員,發揮統合與協調合作功能。因為事業單位在面臨財務危機時,幾乎都有脈絡可循,例如積欠工資、勞保費、健保費、全部或主要營業部分停工、決議合併等。

李來希認為,雖然現行「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措施」有十二項指標,但保護措施只是行政指導性質,不具法律強制力,即使地方主管機關知道某事業單位積欠工資,仍無法具體制裁或防範。「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草案是為落實經發會「對於事業單位關廠歇業過程加以規範,以防止雇主不當關廠歇業,維護勞工權益」的共識,要求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程序必須依照法令的規定,使勞工能夠獲得足夠資訊,並建立勞資事前協商管道,使勞工被解僱時的權益問題有協商可能;也能對於再就業有所準備,預防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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