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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行駛電動自行車未帶安全帽罰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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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9年04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張原彰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9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電動車增列許多規範與罰則,包括:駕駛需戴安全帽違者罰300元罰鍰,以及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最高罰5400元,與行駛速率超過時速25公里,最高罰1800元。

民眾使用電動車越趨頻繁,傷亡件數也逐年上升,據警政署近5年統計,電動自行車傷亡事故,分別為1,179件(2014年)、1,526 件(2015年)、1,658件(2016年)、2,163件(2017年)及2,930件(2018年截至11月),共累計高達6,646件,已有9,456人受傷,更有27人因此喪生。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9日初審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電動車的規範與罰則。初審條文明定,電動自行車未經核准,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初審條文也明定,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的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25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至於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則處300元罰鍰。

責任編輯: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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