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拒陳嫌入境 陸委會:港府應先司法合作

人氣: 139
【字號】    
   標籤: tags: , , ,

【大紀元2019年10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怡欣台灣台北報導)牽動香港《逃犯條例》的港女命案兇嫌陳同佳表示願意來台投案,由於台灣方面已將陳列為通緝犯,入境即可抓人,不過,陸委會20日證實,已對陳佳同列入境管制,在港方依司法互助提供相關事證前,不會同意陳嫌入境。陸委會呼籲,陳同佳在港似預謀犯案,香港「並非無管轄權」且殺人罪為「萬國公罪」,港府有權續押追訴。

陳家同殺害港女潘曉穎後潛逃回港,由於犯罪地點在台灣,港方僅依竊盜財務、洗錢罪名關押29個月,刑期將於本月23日屆滿釋放,陸委會表示,政府將在對等、尊嚴及互惠基礎上,提供相關犯案罪證,盼港府持續羈押。

不過,香港特首林鄭月娥19日表示,已收到陳嫌親筆信表達願意來台投案,港府將安排陳前往台灣,再由台灣當局接收。對此,陸委會譴責,「港府放棄司法管轄權,卸責、別具用心。」

陸委會20日發出4點聲明,強調港方應先透過司法互助,提供本案在港事證,以利偵辦。因此,「我方有必要先對相關人員入境採取管制作為。」

陸委會指出,(一)實現司法正義,還給被害人公道,我政府的立場始終不變。法務部也曾三度表達希港府勿輕率放棄管轄權的執法立場,並呼籲雙方應即進行司法互助合作,而不是單單將人送過來,就卸責不管,只要港府提出請求,我政府會在對等、尊嚴及互惠的基礎上,積極迅速提供相關證據,配合港府後續追訴,並此無所謂放棄司法主權的問題。

(二)如港府欲讓陳嫌來台投案,其應承諾透過司法互助方式,提供本案在港相關事證,以利偵辦。因此,我方有必要先對相關人員入境採取管制作為。

(三)台港在2010年分別成立「策進會」及「協進會」,作為協助官方互動平臺。雙方透過該平臺,曾完成辦事處互設、台港航約協商等多項涉及公權力事項。目前雙方也持續以該平臺互動,包括港府在提出修訂《逃犯條例》期間,雙方亦曾藉之溝通相關意見。

(四)台港官方經由雙方認可的既有管道溝通聯繫,是很自然且有效的方式。港府有不同意見都可透過這個平台表達,我方不會設置任何障礙,本案雙方倘能展開司法合作,相信應該有助本案的順利進行,符合外界公義伸張的期待。

責任編輯:鄭樺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