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東北案上訴庭頒判辭: 原審犯法律原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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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9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林怡香港報導)上月13位反新界東北案示威者被上訴庭改判入獄,昨日上訴庭頒下判辭解釋理據,指原審犯了法律和原則錯誤,強調暴力衝擊立法會是罔顧法律,不符合「公民抗命」精神,又指判處即時監禁是唯一適當判刑。

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等13人,上月經上訴庭覆核刑期聆訊後被加刑,由原審80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改為全部監禁8至13個月不等。

上訴庭在判辭中指13名被告,連同其他人以暴力衝擊立法會,嚴重破壞公共秩序,案中只有一人認罪,顯示他們無悔意、自以為是、肆意行事,法庭必須判阻嚇性刑罰,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判刑。並指原審裁判官判社會服務令,是犯了法律和原則錯誤。

又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涉及預謀,但涉及的暴力行徑是蓄意、嚴重、規模極大。並說,如此大規模衝擊正在會議中的立法會是前所未見的,不僅損害立法會作為民意象徵的尊嚴,也妨礙他人表達意見權利。

判辭用了不少篇幅提到公民抗命,被告強調因「公民抗命」而犯案,法庭認為這個不是輕判的理由,以暴力衝擊立法會是罔顧法律,不符合有關案例所提到的「公民抗命」精神,不能以「公民抗命」作為減輕罪責的辯解。◇

責任編輯: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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