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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去的嫁妝 潑出去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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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7月25日訊】古老的婚嫁傳統,並沒有隨著時代的變革銷聲匿跡。在加拿大這樣的多元文化社區中,更是匯集了世界各地或悠久、或新鮮的婚姻習俗。但是很多人會問,這些習俗和加拿大本地的婚姻家庭法是否會産生衝突,還是能夠和平共處?

本期故事的焦點,是一件價值頗豐的「結婚禮物」。新郎新娘帶進婚姻的求親禮或嫁妝,會在婚姻破碎的時候物歸原主嗎?還是一旦給出就覆水難收?讓我們來聽聽安省法庭的說法。

案例回顧:求親禮風波

阿瑪德和莎莎是一對年輕的伊朗夫婦,他們於2012年3月在渥太華完婚,但2013年底就分居了。期間夫妻兩人和阿瑪德的父母同住在一棟獨立屋中。分居後,阿瑪德啟動了離婚申請程序;短暫的婚姻,並無其他爭端需要法庭分辨清楚,唯有一件豐厚的求親禮,讓阿瑪德和父母無法釋懷。根據伊朗的傳統,男生兩手空空是娶不到媳婦的。阿瑪德家求親的籌碼,就是將房産50%的價值轉到新娘子莎莎名下。

如今,婚禮的喜酒剛降溫,新娘子莎莎就要說拜拜了,阿瑪德一家憤怒地說:莎莎是個騙子,她同意嫁過來,不過是為了獲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和房産一半的價值;按照我們伊朗的傳統,新娘子要走人的話,這份求親的禮物得原封不動還給新郎家;不僅如此,莎莎還需要賠償所有婚禮的花銷,歸還從新郎家獲得的全部禮品。阿瑪德還說,當時簽署的房産價值贈與證書是迫於莎莎父親的壓力,不是出於自願,應該作廢。為了證明伊朗婚俗中關於「退還求親禮品」的傳統,新郎家特別請來伊朗文化專家作證。

莎莎則為自己辯護道,這份禮物並不帶有任何附加條件,一旦贈予,不可撤回。而新郎其它的指控,統統是無稽之談。

這樁糾紛經歷了初審和上訴,兩位法官的意見一致:房産價值是不可撤銷的贈與,是莎莎的財産。對於伊朗婚俗和專家的證詞,法官並未提出質疑和否決。但這習俗本身,卻不能作為斷案的法律依據。真正決定産權歸屬的因素,是合約雙方的「初衷」。法官仔細考察了新郎新娘兩家人在婚前的協商過程。發現了幫助斷案的重要事實:

・婚前,新郎父母和新娘的父兄行了一系列的協商,雙方都聘請了獨立的律師;

・經過新娘父親和新郎父母的討價還價,新郎父母同意將房産價值的50%轉移到新娘名下;

・新郎父母在郵件中認同,「這是給孩子們的結婚禮物」;

・婚前,新娘和未來的公婆一起來到位於渥太華的律師辦公室,簽署了房産轉讓協議,協議中明文寫道「 此文件的法律效力已經被充分解釋給簽署雙方,贈與人同意將房産50%的價值轉給受益人,且不可撤回。」 無論在贈與證書中,還是在雙方律師的協商中,都沒有任何書面證據顯示這份贈予帶有附加條件。

・在新娘父親的要求下,新郎家將這份「贈予證書」註冊到了産權系統中。

・新郎的父母都是生意人,一個做地産開發,一個經營珠寶店,他們在整個協商的過程中一直尋求了獨立的法律建議。

上訴法官在判決中對傳統婚俗和本地法規的互動做了這樣的解釋:

眾多的文化和習俗是加拿大多元文化社區不可分割的部分。但這樣的習俗,卻不能自動成為地産交易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款。如果新郎的家人希望將其傳統習俗融入到財産轉移的文件中,他們完全可以選擇在「贈予證書」裡明明白白寫出來(比如,日後如果新娘要把新郎甩掉,這求親的禮品也要歸還)。然而在此案中,新郎一家沒有這樣做。

如果將定義模糊的傳統習俗當作判定地産交易是否生效的根據,那麼就很可能導致交易雙方的種種期待動機和交易的初衷混淆不清,無從分辨。這裡唯一可以依據的判案基礎就是雙方簽署協議的初衷和協議的書面表達。在法庭眼裡,雙方初衷明確,在自願協商後,新郎父母將房産價值作為「不可撤銷」的禮物贈予給了新娘。

按照加拿大的案例法,無論接受禮物的人是否滿足贈予人對她的期待,禮物的法律效力不會因之改變。

經歷了初審和上訴後,莎莎是房産一半價值毋庸置疑的所有者,同時,新郎一家需要支付莎莎9,559元的上訴法律費用。

(案例原文來自Abdollahpour v. Banifatemi, 2015 ONCA 834 (CanLII)

責任編輯:芮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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