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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居海外國民死亡 遺產稅不得列報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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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2月16日訊】國稅局表示,長年居住在境外的國民,死亡後由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即便有配偶或子女仍居住在台灣,或父母仍健在,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仍無法列報配偶或子女、父母的扣除額。

國稅局官員解釋,所謂長年居住,指的是出境達2年以上,期間未入境台灣,遭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登記,因此在台灣沒有住居所的國民;或者在台灣有居所,但死亡前2年在台灣居留時間未超過365天的國民。

官員表示,依遺贈稅立法意旨,對於長居海外的國民,其境外財產在課稅技術上有其困難,因此僅會針對其在國內的遺產課稅。基於衡平原則,遺贈稅法規定,境外國民的遺產稅扣除額有其限制,除被繼承人的個人免稅額新台幣1200萬元之外,其他像是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父母扣除額等,皆不能扣除。

官員舉例,某民眾A自2014年6月出境,並於2016年7月間死亡,由配偶及2名子女共同繼承,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列報A的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100萬元,及父母扣除額123萬元。

但國稅局調查後發現,民眾A自2014年6月出境後,直到死亡都沒有再入境紀錄,因此依遺贈稅法規定,剔除上述扣除額716萬元,並要求繼承人補繳遺產稅。

國稅局表示,此類案例通常出現在都會區、高社經地位的家庭。長年居住海外的國民,代表經濟與生產活動都在海外,境外所得皆沒有課稅。因此即使有配偶、子女或父母住在台灣,申報其遺產稅時仍無法扣除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的扣除額。(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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