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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撞死行人 誤殺?過失殺人?

辯方提撤案 法官不批準 建議增加一項次級罪名「刑事過失殺人」

林丹尼(左)29日在庭審結束后,飛快離開法庭,躲避記者。 (蔡溶/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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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7月01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不少年輕人喜歡飆車,誤以為魯莽駕駛只會被開交通違規罰單,但是從這個案例中可以看到,超速駕駛若涉及死亡,即便被撞死的行人違章橫過馬路,車主仍有可能被起訴誤殺罪或過失殺人罪,而承受種種嚴重的後果。

24歲華男林丹尼(Danny Lin,音譯)2014年11月在華埠開車時將流浪漢撞死一案,昨天(6月30日)庭審,證人作證結束,辯方律師提撤案動議,法官認為案情嚴重,不考慮撤案,不過提出增加輕一級的「刑事過失殺人」罪給陪審團作判決。

林丹尼手機上有這張圖。 (網絡圖片)
林丹尼手機上有這張圖。 (網絡圖片)

昨日最後一名證人證實,事故發生後他檢查林丹尼手機上的即時短信、微信和Instagram,看到其Instagram上貼了一張圖,警察站在一輛車旁,顯示該車遠遠超過時速限制,下面一句話寫著「生活一團糟」(life is crap…),貼圖的時間為2014年11月24日晚6點55分,而事故發生在11月24日晚6點51分。從網上查到,這是超速吃罰單的一張T恤圖案。至於即時短信和微信的內容,法官決定不在法庭上向公眾出示。

辯方提撤案動議,理由是「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而案件的核心,林丹尼的車速是專家運用各種知識『推算』出來的。」他堅持這是「意外事件」,不是罪案。檢方的意見是,林丹尼有飆車的歷史,這種不負責任的駕駛行為是導致受害者命喪輪下的主要原因,決不能姑息。

法官認為,林丹尼在他不熟悉的地區開快車,把行人撞死,速度比時速限制翻了一倍,案情嚴重,故不接受撤案。不過他建議,如果陪審團認為證據不足,不同意二級誤殺(Manslaughter)罪,罪名可考慮減為較輕的「刑事過失殺人」(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罪。法官說,他會要求陪審團先考慮最高的誤殺罪名成立與否,若不成立的話,再降級考慮。

誤殺罪著重於沒有犯罪意圖,無預謀的殺人。「刑事過失殺人」的定義是:當事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他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當事人的心理態度,「過失」一詞的解釋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如果是嚴重疏忽,就滑向「非自願誤殺」的範圍。而「過失殺人」與「意外事件」的界限是,後者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這種意外事件,當事人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因週五(7月1日)時逢國慶長週末,紐約州最高法院法庭休庭三天,該案下週三再結案陳詞。◇

責任編輯:周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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