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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環境 台環署:排有害汙物應提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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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02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徐翠玲台灣台北報導)為強化風險預防管理,對於放流水標準管制以外項目,環保署4日公告訂定「應揭露排放廢(汙)水可能含有之汙染物及其濃度與排放量之事業」,明定應揭露廢汙水中汙染物的業別,包括製程運作大量化學原料的石油化學業和化工業,以及製程原物料更新速度快的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等4個業別。此外,揭露對象還包括水汙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核准排放水量(或核准納管水量)每日達1萬立方公尺以上者。

環保署表示,另明確規範應揭露化學物質種類,總計129種。為使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虞有一致之認定基準,以及事業撰寫風險評估報告、主管機關辦理審查有所依循,同步訂定「水汙染防治法風險評估與管理報告作業規範」。對於放流水標準管制以外之項目,藉由汙染物之揭露及風險管理之方式,以達到維護環境品質及企業公平競爭之目的。◇

責任編輯: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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