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涉雷洋案警員 符合情節特別嚴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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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2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楊一帆綜合報導)12月23日,北京豐台區檢察院對涉雷洋案5名警務人員作出不起訴決定,引發外界強烈不滿。大陸法律專家發文,質疑不起訴決定書中涉案警員犯罪「情節輕微」的表述,並指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涉案警員反倒非常符合「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12月24日晚20:32,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北大法學博士仝宗錦在其微博發表題為「雷洋案不起訴決定書中的『情節輕微 』問題」一文 。

之後該文章遭刪除。仝宗錦微博稱,「既然被刪了,那就再發一次。反正平安夜閒著也是閒著。」仝宗錦將該文以圖片的形式又發了一遍。

文章說,檢方的結論是,雷洋案5名涉案警務人員構成玩忽職守罪,但是犯罪情節輕微,因此決定不起訴。文章僅僅針對本案中的法律問題,對於事實問題姑且以檢方結論為準。

一、關於不起訴決定書中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幾個依據

不起訴決定書(以邢永瑞不起訴決定書為例)中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依據是,「鑒於邢永瑞等人係根據上級統一部署開展執法活動,對雷某執行公務具有事實依據與合法前提,雷某具有妨礙執法的行為,且邢永瑞能夠認罪悔罪,根據《刑法》相關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邢永瑞不起訴。」大致上即三個依據:1. 法令行為(職務行為);2. 雷某具有妨礙執法行為;3. 認罪悔罪態度。

就此文章分述如下:

1. 法令行為是基於法律、法令、法規的規定所實施的行為,因此如果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沒有上述根據,或雖有一定根據但在實體上或程序上違反了法律、法令或法規的規定,則不屬於法令行為,相反可能構成犯罪。

邢永瑞等人如不是因為自己是警察,具有執法權,把人弄死了,那至少是故意傷害致死罪。因此,當討論到故意傷害致死罪時,可以將職務行為作為阻卻違法的事由。

但是當討論玩忽職守罪時,職務行為顯然不構成阻卻違法的事由。因為玩忽職守罪的性質就是職務犯罪,本身就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

既然不起訴決定書承認,「邢永瑞等履行職責過程中,採用腳踩頸面部、膝蓋壓制頸面部等多種控制手段,超出合理限度;存在掌摑面部、辱罵執法對像、安排輔警、保安員獨立押送執法對像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現執法對像身體異常變化後未採取現場救治措施,致一人死亡,且事後故意編造事實、隱瞞真相、妨礙偵查」,那麼就不能以職務行為作為違法阻卻的事由。

2. 雷某具有妨礙執法行為。當不起訴決定書認定邢永瑞等人履行職責過程中的行為「超出合理限度」時,本身就是將雷某試圖逃跑反抗等行為情節業已進行了考量,即如果雷某乖乖束手就擒,那麼警察施行的暴力行為就可能並非涉嫌玩忽職守罪,而可能涉嫌濫用職權乃至故意傷害罪等等。

因此,既然在定性時已經對執法對象妨礙執法的情節予以了考量,將其從故意傷害致死、濫用職權等罪名降為玩忽職守罪,就不應在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時再對雷某的妨礙執法行為進行二次考量從而予以免除刑事處罰。

3. 認罪悔罪態度。首先,在中國的刑法理論中,認罪悔罪態度並非應當或者可以免除處罰的法定情節。其次,嫌疑人具有「事後故意編造事實、隱瞞真相、妨礙偵查」等情節,同時邢某某等5人到案後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也只是「逐步如實供述」,因此無論如何不能說是認罪態度良好。

二、關於本案玩忽職守罪情節輕重的司法解釋問題

文章稱,事實上,邢永瑞的涉嫌犯罪情節不僅很難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的「情節輕微」,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反倒非常符合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中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等。

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文章稱,根據不起訴決定書認定的邢永瑞等具有「發現執法對像身體異常變化後未採取現場救治措施,致一人死亡,且事後故意編造事實、隱瞞真相、妨礙偵查」等情節,非常符合上述(三),同時也符合(四)。退步說來,即便可能不構成「情節特別嚴重」,那也萬萬與「情節輕微」搭不上邊。

文章最後稱,總結來看,不起訴決定書的法律推理不僅很難自圓其說,反而有很大可能違反了其援引的明文司法解釋。

雷洋案簡介

5月7日晚,北京居民雷洋被警方以「涉嫌嫖娼」為由控制,隨後離奇死亡,引發民眾和輿論的強烈關注,並質疑警方暴力執法、偽造證據。

6月30日,兩名涉案警察被捕並被指控玩忽職守罪。

有海外中文媒體7月27日報導稱,北京政壇人士透露,雷洋事件引發舉國關注,輿論對公安執法草菅人命表示強烈不滿。社會大眾對生命安全保障失去信心後,習近平作出批示,要求公安部門一定要規範執法,同時要「公開、依法」查處事件,挽回影響,給人民群眾一個滿意的答覆。北京市公安局才不得不對涉案的昌平公安分局東小口派出所副所長邢永瑞等採取措施,後對他們實施逮捕。

雷洋家屬代理律師此前分析認為,涉案公安構成三個罪名: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濫用職權犯罪、幫助偽造證據罪,而不是檢方公布的玩忽職守罪。#

責任編輯:明書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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