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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性固定資產認列報廢損失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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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1月22日訊】(大紀元記者曾漢東台灣宜蘭報導)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折舊性固定資產如已達規定耐用年數欲認列報廢損失者,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該項資產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值,不足之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損失。

宜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折舊性之固定資產,已屆滿耐用年數而無法繼續使用者,雖無須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仍應提供將該項資產變賣或捨棄等報廢事實之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查核──該具體事證係指合法處理報廢資產之收支相關憑證、資產廢棄前後之證明文件(如資產報廢清運過程及銷毀前、後照片)及其他足資證明有報廢事實之證明文件。

宜蘭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折舊性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如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逐年依率提列折舊,不得間斷。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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