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汽車換胎 不得使用6年以上新胎

人氣: 130
【字號】    
   標籤: tags: ,

【大紀元2016年01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藍悅真台灣台北報導)汽車用輪胎新規上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日表示,去(2015)年12月16日已修訂公布「汽車用輪胎」國家標準,增列轎車、客車、卡車等輪胎安裝不得使用超過製造6年以上的新輪胎,並建議輪胎使用期限最長為10年,使用期應從製造日期開始計算。

標檢局組長周俊榮說,這項訂定國家標準後,是否各相關主管機關要針對此規範,實施強制性要看各權責機關,例如輪胎是否要訂定年限,以及新車報驗時是否要強制檢查輪胎製造日期,因為交通部有「汽車審驗機制」等,要尊重交通部。但在進口輪胎報驗時,如果製造年分已經超過6年,會強制規範禁止進口。

交通部路政司表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胎紋深度已列入檢驗項目之一,各類車輛申請牌照檢驗、定期檢驗、臨時檢驗時,四輪以上汽車輪胎胎紋深度不得少於1.6公釐;大型重型機車輪胎胎紋深度不得少於1公釐,如因此檢驗不合格,需於1個月內更換輪胎、申請複驗,屆期仍未修復並申請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吊扣其牌照。◇

責任編輯:陳真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