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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中油申請開挖 榮化聲請遭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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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1日報導】(中央社台北11日電)高雄氣爆案滿一週年,李長榮化學工業有2公里地下管線未檢查,聲請假處分要求埋設管線的中油代為申請開挖。但最高法院駁回聲請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本案起於福聚公司在被榮化併購前,於國77年出資委託台灣中油公司鋪設高雄煉油總廠全長2公里的丙烯地下輸送管線。中油申請取得道路挖掘許可後,完成管線埋設工程,成為管線埋設人。

去年發生高雄氣爆案後,榮化主張,為確保安全想檢查管線,向高雄市政府申請道路挖掘許可,但由於並非管線原始埋設人,不符合「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而遭拒。榮化轉而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中油代為申請開挖,並提供公共管線平台的帳號密碼。

但歷審都認為,依照合約,中油管線埋設工程保固期在民國81年已屆滿,沒有義務代榮化申請道路開挖,何況依照自治條例,管線埋設人也包括利用管線者,榮化可自行申請開挖並索取帳號密碼,因此不准許假處分聲請,榮化提出再抗告,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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