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旅遊新規定 國人觀光更自由

李文雙

人氣 8
標籤: , ,

【大紀元2015年04月13日訊】2015年3月20日「擴大旅行社安排規定」推出,就是除了丹麥旅行社之外,政府將認證丹麥其它旅遊機構承辦中國公民來丹麥旅遊。這一規定將使中國的旅行社與丹麥更多的旅遊機構合作開展旅遊業務成為可能,同時也將使中國遊客單獨來丹麥旅遊成為可能。

新規定由來

從2011年10月起,丹麥政府逐步對「丹麥簽證規則」進行審查和修改,旨在加強丹麥公司與外國經濟夥伴的合作和促進丹麥旅遊業的快速發展。審查以確保規則的時效性,並與鄰國的簽證規則相符合。

在這樣的背景下,2012年3月丹麥政府成立了一個聯合工作組,對簽證規則進行審核。工作組成員來自司法部,外交部,經濟與內政部,外國人員管理局和旅遊協會等不同部門,並於2013年6月向政府提交了改進」丹麥簽證規則」的可行性建議報告。

報告中提議更改原「旅行社安排規定」,建立一個「擴大旅行社安排規定」,這個提議涉及到了中國公民來丹麥旅遊的問題。我們知道,以往中國人來丹麥,通常除了探親和商務活動外,一般只能通過旅行社組團旅遊才能成行。這是因為丹麥多年來對來自中國的遊客實行特殊」旅行社安排規定」, 即ADS簽證規定。

新規定內容

新規定將認證丹麥的連鎖酒店/個體酒店,大型別墅出租連鎖店,大型渡假中心,大型連鎖渡假中心等旅遊機構可作為承辦機構。丹麥外國人員管理局將根據具體的評估,與相關組織和部門商榷,來認證這些承辦機構的資格。新規定對被認證的承辦機構數量沒有限制。

丹麥駐中國使領館簽發旅遊簽證的前提是:

1.認證後的丹麥連鎖酒店/個體酒店,大型別墅出租連鎖店,大型渡假中心或大型連鎖渡假中心等旅遊機構需要與中國的旅行社合作。而中國的旅行社必須是經由丹麥駐中國使領館認證過的,並可自由選擇是和丹麥旅行社合作,還是和以上旅遊機構合作。

2.中國公民的旅行,必須由以上連鎖酒店/個體酒店,大型別墅出租連鎖店,大型渡假中心或大型連鎖渡假中心等機構和中國旅行社共同安排。

3.必須有證據證明購買的是整套旅遊行程,其中至少可出具交通票據和酒店預訂或渡假中心的住宿預定單等。

其餘條款和條件與原旅行社安排規定相同。

責任編輯:林彬

相關新聞
丹麥將不再提供歐盟境內旅遊健康保險
丹麥欲推出吸引觀光客計劃
古城靈思德 丹麥西蘭島之中心城
歐洲旅遊 丹麥最貴保國最便宜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