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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律師講授商業租約簽約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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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12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林丹紐約報導) 「租約簽不好,可能隨時要你命。」上周四(3日),紐約資深律師袁葆宏在法拉盛講解「商業租約要點」,他表示,租約是生意的生命線,租約簽得好,生意不好,租約還是值錢的;租約簽得不好,好的生意也會受影響。房東、房客所有的權利、義務都體現在租約裡。

講座由法拉盛亞平會振興商業服務中心主辦。袁葆宏律師表示,無論之前雙方口頭協商得多好,如果沒有簽在租約裡,打起官司來,口頭協議一律不算數。故發現協商好的內容沒寫進合同時,一定要提出來。

袁律師建議,簽租約一定要找律師,不要省這筆律師費,且應要求律師解釋,並做好筆記,甚至可要求律師在筆記上簽名,若日後有糾紛,可以作為證據。

有商家老闆,在簽租約時企業未註冊,用個人的名義先簽租約,公司成立後再轉名。袁律師表示,這種做法風險非常大。如果該租約以後又繼續轉手、續約,那麼第一個簽租約的租客,在租約中的責任,必須一直承擔到租約終止為止。所以,千萬不要用自己的個人名字簽商業租約,一旦簽名,就等於做了擔保,並可能無限期承擔責任。

有的商業中心分租商舖,除租金和管理費之外,在租約中還要求租客分攤地稅、維修費、鏟草費等,這種情況,租客應要求看房東的維修記錄,了解租金以外的費用是多少。商業租約涉及的支出,並不僅僅是租金這麼簡單,還有很多費用。

租約上的「通知」條款也很重要,房客必須依照「通知」條款所約定的方式去告知房東,否則可視為沒有告知。袁律師說,他經手過一個案例,租約規定續約時,房客需用「Certified Mail」(須簽收的掛號信)告知房東,但房客卻用了「Registered Mail」的掛號信寄出,誰知,房東抓住這個細節,說房客沒有按合同執行,不同意續約,結果獲得法院支持,判房客敗訴。另外,「通知」送達時間也很重要,哪怕超過合同的規定一天,也被視為違約。

對於房屋用途,從房東利益角度,是希望約定得越細緻越好,但從房客利益角度,則希望約定得越寬鬆越好。例如,合同上寫出租作「川菜館」,就只能做「川菜」;如果寫「中國餐館」,只要是中國菜都可以做,而「餐館」則範圍更廣。

袁律師講到,在大的商業中心經營商店,租客有一個可以避免競爭的「利器」,就是在合約上要求「同一商場內,不可以再有同樣經營範圍的店家」等內容,以保證商場內自己「獨此一家」,沒有競爭對手。他舉例,有一家中餐館簽了這個條款,餐牌作為合約附件,它的餐牌中有炸雞,後來某品牌炸雞快餐店進駐商場,與它的經營範圍有衝撞,房東構成違約,但房東又已經與炸雞店簽約,若解約則損失慘重,所以它不得不作出讓步,對中餐館降低租金才達成和解。

另外,袁律師認為,合同上「租客的合理要求,房東不可無理拒絕」的條款,對保護房客很有幫助,因為「合理」的範圍很廣,如果房東不願意在合同寫上「合理」二字的話,他建議租客不要留戀,「另找別處」。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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