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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檢潛逃海外 台廉政署:建議增訂防逃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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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12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懿勝台灣台北報導)高雄地檢署前檢察官井天博因涉貪,今年11月12日遭最高法院判刑11年6月確定,然而雄檢在判刑定讞當天,派人前往井天博位於台北及高雄住處,卻發現井男早已潛逃海外。對此,廉政署建議,法院應審慎考量防逃羈押,並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防逃條款,縮減判決確定至執行間的空窗期,以確保執行。

井天博貪污案11月12日被判刑11年6月確定,雄檢立即派人前往台北住處帶人,卻發現他早潛逃海外,檢方研判他交保500萬元後,約在10月潛逃出境,雖然12月1日雖緊急發布通緝,但為時已晚,可能落腳加拿大。

雄檢表示,井案爆發後,一審期間被法官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方一再建議法院必須繼續押人,但因檢察官在審判中並無聲請羈押的聲請權,且多次遭法官「打槍」,怪罪檢方或廉調單位並不公允;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蔡彩貞則表示,法官在審理期間若要羈押被告,須有法定的客觀事證及理由,絕非法官疏忽讓井男跑掉。

由於井天博逃逸無蹤,引發媒體與指廉政署防逃不力,廉政署表示,防止被告逃匿,最有效的方法為收押,如今被告早已出境,更無查獲可能。同時廉政署廉政官全台僅117人,執行防逃監控勤務,必須24小時派人跟監,造成廉政署負擔沈重及嚴重排擠其他業務推展。

因此廉政署建議,司法警察機關在刑案移送後,無權強迫被告到場或陳報行蹤,跟監人員僅能目視觀察被告在公開場合的行蹤,現行的防逃機制顯難發揮防逃功效,為避免類此事件再度發生,法院應審慎考量防逃羈押,並修正《刑事訴訟法》增訂防逃條款,縮減判決確定至執行間的空窗期,以確保執行。◇

責任編輯: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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