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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禮券定型契約 4大重點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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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12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芝吟台灣台北報導)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內容,明(2016)年元旦起上路,消基會表示,內容分為4大重點,包括禮券履約保證機制、非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得發行禮券、禮券毀損或變形時處置、應記載退回禮券及返還價金方式。

便宜的餐飲禮券,真的是買到賺到嗎?據消保處統計2013年8月至今年8月餐飲禮券申訴案共有60件,最常見的糾紛包括:餐廳常說客滿訂不到位、未標明消費限制、實際購得的產品或價格與刊登資訊不同、退費困難、店家倒閉,無法兌換等;買時開心,用時傷心的現象仍普遍存在。

消基會表示,明年新法上路,不僅必須在禮券上記載履約保證機制,並要強制發行人提供足額的履約擔保;履約擔保期限為1年,逾期,不得向金融業者請求付款,但仍得向廠商請求。

明年起發行人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3千萬元,且除載明實際商品服務提供人的名稱、地址與電話外,發行人必須向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金或是開立信託專戶,以確保提供足額保障。

新法也推定禮券毀損時,明文規定禮券重要內容仍可辨識時,仍可請求支付或換發,換發紙券費用不得超過50元,磁條卡等不得超過100元,此外也應該將退款方式記載在禮券上,也不能另加請求退回時,要加收費用等條文。◇

責任編輯: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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