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府地鐵事故 受傷乘客提告

【大紀元2015年01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蕭桐美國華盛頓DC報導)1月12 日,華府地鐵朗方廣場(L’Enfant Plaza)站,因濃煙而引發傷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80多人受傷。16日,其中兩位乘客決定以「疏於保養、疏於檢查和緊急情況處理不當」罪名,將特區運輸代理機構(Transit Agency)上訴至華府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 。

事發時,一輛由6節車廂組成的黃線列車,因遭遇嚴重的電路故障而產生濃煙,被迫在原地停留35分鐘。造成車廂內乘客嗆咳窒息,其中1人死亡,超過80人受傷。原告代理律師金.布魯克斯羅德尼(Kim Brooks-Rodney)表示,市民對地鐵隧道的安全狀況有知情權。

儘管在2009年特區紅線地鐵與列車相撞事故後,地鐵公司斥資50億美元對鐵路系統進行修復和升級,但本次的事故說明,在災難性事故後,完全修復地鐵系統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特區市長鮑澤(Muriel E. Bowser)辦公室,在1月17日發表了對事故調查的初步報告,表示在事故發生後,朗方廣場地鐵站附近的隧道消防隊員因信號增強設備不能正常工作,無法通過無線電與外界的指揮官進行溝通,因而造成救護措施延遲。該設備是由地鐵公司負責維護,在事故發生幾天之前,當地消防官員就設備問題已經對運輸代理機構發出通知。

事故發生的另一個關鍵,是地鐵隧道通風設備的運行狀態。一位地鐵官員表示,代理機構無法向相關部門出示對地鐵隧道通風機設備的近期維護記錄。

華府開業多年的成律師在初步瞭解情況後表示,地鐵運營機構都會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因此在事故發生後,一定會對乘客進行賠償。決定用民事訴訟方式解決問題,應該是兩位乘客無法與運輸代理機構就賠償細節達成一致。

程律師認為,法庭仲裁會就四個方面進行考量:被告是否對原告造成實質傷害;被告是否對原告有法律規定的保護義務;原告的傷害是否由於被告沒能完成保護義務造成;原告的傷害是否與被告的疏失行為有因果關係。對於特區地鐵事故,成律師的建議是,乘客應儘量與營運公司進行協商,除非其不願意承擔任何責任,否則庭外和解應是最好的選擇。

責任編輯:夏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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