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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70萬 前檢察官判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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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5日電)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黃隆豐被控24年前收賄70萬元,讓被告交保。最高法院今天依減刑條例減刑,依貪污罪判刑5年6月定讞。

全案纏訟20多年,黃隆豐後來轉任律師,本案判決定讞後,他除了需入監服刑,也將被律師懲戒委員會除名,失去律師資格。

法院判決指出,黃隆豐在民國79年承辦時任警員徐振義涉侵占案,將徐男收押禁見,徐男家屬透過中間人關說疏通,黃隆豐手比圈圈暗示要錢,「拿來再說」。後來徐男家屬給賄款20萬元,黃隆豐收錢後依約讓徐男交保。

判決表示,黃隆豐食髓知味,同年偵辦一起違反槍砲案件,衍生出被告林定國涉教唆頂替案,林男家屬透過他人將50萬元拿到檢察官宿舍給黃隆豐。黃隆豐收錢後積極奔走,屢次要求時任同事邢泰釗快將林定國交保,遭刑泰釗拒絕,他藉故把林男案件移轉到自己手上偵辦,再諭知林男交保。

最高法院今天自為判決,依「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1/3,依貪污罪判處黃隆豐5年6月徒刑,禠奪公權3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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