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東南隨筆】房東和房客:法庭上的見聞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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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期)

前言: 最近寫了在Magistrate Dispossessory Court上一個房東和房客的故事,引起大家相當的關注,看來當房東的人不少。猜想大家可能想聽更多這方面的事例,所以我今天就把4月3號我在法庭等待的短短時間內,所看到的其它的真實的事例給大家陳述一下。

一)一個房東和她的兩個賴帳的房客

4月3號那天下午大概有50多個案例需要處理,小小的法庭幾乎座無虛席,人頭攢動中除了我們以外,還有幾個東方人的臉。有一位四十歲上下的太太,說不上是不是中國人,但從膚色可以肯定是個東方人。就叫她「「皇母娘娘」」吧(誰叫她生的黃皮膚呢,和咱是一種人,當然這官得封的大一點!)。

她是為兩個房客來的,說有運氣吧,來一次處理兩個案子,說不走運吧,可也是怎麼一下子就有兩個人都不交房租呢?她到底有幾棟出租房呢?有一、二十棟的話,不交房租的比例還能容忍,如果就兩棟,那可是100%的不運氣了!

我還在胡思亂想著,法官傳訊「「皇母娘娘」」和著她的第一個賴帳的房客上前。那房客是個20歲上下的「「黑珍珠」」,挺著個大肚子,看來是個有7個月身孕的准媽媽。我低聲地問「「老包」」,我聽說懷孕的人可以賴房租?「「老包」」說不可能!一視同仁。「「老包」」是對的,欠房租必須還,不管是甚麼情況!

這個案子是協商解決的,「「黑珍珠」」,準准媽媽,答應在半個月內還50%的欠款,一個月內還清所有的欠款。其中是否包括罰款,不得知之,反正是雙方協議的結果。法官重複復了雙方的協議,得到肯定的結果後,法官行文,人手一份,了事。

下一個房客,也是個大一號的「「黑珍珠」」,這個大的大概30歲左右,一進法庭,就有一種坐立不安的表現,好像空氣都和她做對。她一回兒站起來,一回兒坐下去,呼吸不暢,渾身的不得勁。這個大「「黑珍珠」」不是那麼好說話,不同意協商解決,只得聽法官來
裁判。

終於等到見法官了,「「皇母娘娘」」和「「大黑」」一起來到法官的面前,法官先問「「大黑」」,「「大黑」」開始講故事了。法官打斷她,說:我只問你是否交了房租?「「大黑」」好像不懂英文似的,不正面回答法官房租的事,還是再講她的不幸,她的故事。法官又一次打斷她!「Have you ever missed any rents?」 「「大黑」」還是說她自己的。法官生氣了,「Please stop talking! 」然後讓「「大黑」」和「「皇母娘娘」」到一邊待著,等到最後再處理!完了,我真有點同情這個「「皇母娘娘」」,還得等到最後!所以在法庭上,不能多話,法官問甚麼就答甚麼!在法庭法官是「「老大」」!跟「「老大」」繞,沒甚麼好果子吃。

二)口頭答應的租約(沒行文的租賃) 賴了房租怎麼辦?

兩個家庭一起走近法官,是和「「老包」」一個族裔的。一對房東,一對房客,大約在30到40歲之間的年齡,大家談不攏,只好等著法官仲裁。

房東兩口子穿著西裝革履的,看上去像好人,管他們叫「「好哥」」、「「好嫂」」吧。房客兩口子穿的可不是情侶裝,女的比較臃腫,打扮的像個大花蝴蝶,連頭上都插滿了花,這種時髦我是不敢恭維。剛進法庭時她還在我隔壁坐過一回兒,那種很扎眼的「「裝備」」倒是很容易被認出來。男的有很健美的身條,一身裝束很合體。就以「「賴嫂」」「「賴哥」」的稱呼他們吧。

「「好哥」」「「好嫂」」在教會裡裏認識了「「賴嫂」」,「「賴嫂」」正在找住處,「「好哥」」「「好嫂」」處於好心,收留了「「賴嫂」」夫婦和他們的一個孩子,沒簽租約。口頭上大家有個約定,每月給500美金,只當是貼補一下水電費。前一、兩個月還好,500美金按時交給「「好哥」」「「好嫂」」,後來就開始賴了,「「賴」」夫婦帶著一個孩子,就賴著不走,還不交錢!

我在一邊看熱鬧,是啊,如果沒有文字的租約,大家只是口頭的約定,口說無憑!我們每天在談買賣時最注重證據,能拿出來的文字證據才好打官司啊!這個案子怎麼判?有點意思。

估計法官每次事先看了宗卷,然後決定先問誰。法官開始發問了,這次先問房的主人「「好哥」」(我還不能肯定是否能以房東來稱呼「「好哥」」,沒合約啊,名分不明),「「好哥」」把事情的緣由陳訴了一遍。法官聽完後問「「賴嫂」」是不是情況屬實?「「賴嫂」」這次倒是沒敢賴,說「Yes」,法官又問了,你們付了這個所謂的水電費了嗎?

「「賴嫂」」說沒有每個月都付,法官又問「「賴哥」」,是否也住在那裏裏?「「賴哥」」倒是一口一個「Sir」的回話,「Yes」他也住在那裏裏,他聲明他是個漆工,近來生意不好,500美金對他來講也是重了點,他說他到外邊另外租了一間月租更便宜的房,可是他老婆「「賴嫂」」不喜歡,不願意搬到那去。(當聽到「「漆工」」時我和「「老包」」對視了一下,這下可能找到了一個價錢會便宜的「「漆工」」!我們需要價廉活美的工人!)

法官發話了:雖然你們沒有文字的租約,但是你們有Agreement,即使是口頭的約定也是雙方的約定,既然大家都不否認這是個事實,那就得按約定去執行,最後的判決:「「賴」」家必需7天內搬走,過去所欠的錢不管是甚麼名義,500一個月,「「賴」」家也必須還!

等他們走出法庭,我尾隨「「賴哥」」出去,問他要了個名片,他說他的技術是何等的好,全是用刷子刷,不用噴的。名片在手,但是至今我還沒敢用他。

(責任編輯﹕ 澤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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