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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 加重詐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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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8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名義犯案,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3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次長吳陳鐶會後受訪表示,修法重點還包括麻瘋病已非傳染病,修法拿掉;避免廠商囤積居奇造成物價波動,過去沒處罰規定,這次修法增列罰則;加重處罰集團性、利用網路或利用公務員名義詐欺案;加重處罰暴力討債。

意圖囤積包括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飲食物品等,初審通過條文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民生必需飲食物品等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暴力討債部分,初審通過條文規定,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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