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偽造病歷醫生作惡草菅人命

證據確鑿投訴無門法理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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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3月06日訊】我妻唐來娜生前分別於2011年4月22日至2011年5月16日和2012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27日在復旦大學附屬腫瘤醫院住院(以下簡稱腫瘤醫院)治療。兩次住院治療期間,唐來娜還在腫瘤醫院進行過複診。

唐來娜2011年5月4日手術結束後,曾經持腫瘤醫院病史到其他醫院複診,其他醫院發現出院小結有疑問,手術連指症都沒有。長海醫院的醫生提出要看病理報告,但病史中卻沒有病理報告。原告多次向腫瘤醫院相關醫生索要病理報告,腫瘤醫院百般不情願才在複診兩週後,6月27日提供了第一份5月13日出具的病理診斷報告。

我們提出要到外面醫院就醫,要求提供切片報告。2011年7月25日醫院又提供了(5月17日的)第二份病理診斷報告。

(投書人提供)

2013年3月15日原告對被告偽造病歷向徐匯區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主持了兩次質證。
第一次原告質疑:

1.住院病人5月16出院時出院小結寫明無病理報告,補的5月13日的病理報告系造假。(見附件注1.1)
2.5月17日的病理報告無初診醫生簽字,報告也是假造的。(見附件注1.2)

第二次質疑原告又補充舉證,向法院交付了《復旦大學附屬腫瘤醫院病人費用明細》材料。材料上根本就沒有對應的病理化驗收費記錄。原告補充了四條被告造假證據。

1.兩個病理報告時間和內容上,診斷在前,化驗數據在後,自相矛盾;(見附件注2.1)
2.兩個病理報告的條形碼不對。一個2011-08371,另一個是首位是字母(癌I);I2011-02301。(見附件注2.2)
3.在2011年5月17日的《臨床病理診斷報告書》上,不但沒有初診醫生簽名,連標本名稱都沒有。(見附件注2.3)
4.出院醫藥費材料上無對應的病理化驗收費的記錄。(見復旦大學附屬腫瘤醫院病人費用明細)

不需要涉及醫科知識,以上四點補充證據,任何一點都能看出病理報告是肝膽胰腺外科醫生偽造的。還可以舉出更多的證據,證明腫瘤醫院肝膽胰腺外科已經形成一個職務犯罪的利益共同體,隨心所欲偽造病歷。千方百計脅迫病人進行化療,企圖將罪行矇混過關。

至今原告到徐匯區法院起訴已經一年,醫院對質疑意見無可抵賴,徐匯區法院久拖不判,有袒護犯罪醫生的嫌疑。原告申訴無門。為此,到媒體投書,曝光腫瘤醫院肝膽胰腺外科醫生草菅人命的證據。

病人被醫生誘導、脅迫化療、過度治療後,根本不可能再有證據去法院起訴。醫院不負責任的把這種「拍片-開刀-化療」形成統一流程,會殘害多少百姓,對社會危害極大,請求媒體維護正義、主持公道,救黎民於水火之中。

李國鳴
2014-2-24

聯繫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法官大人,您好!

關於我們狀告腫瘤醫院的醫生偽造病史一案,

第一次5月10日我們原告交付了書面質證材料,按法院的要求,被告理應於5月17日給予回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的回覆,醫院沒有送到,直到6月份被告才給了一份答疑意見,對『臨床病理診斷報告沒有初診醫生簽名』的質疑,醫院保持沉默。

6月24日第二次質證至今已經兩個半月,被告對偽造『臨床病理診斷報告』新的四點質證,全都沒有回答,保持沉默。原告對被告偽造病史的質證意見,是否院方認為無可抵賴?是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請法院認定。

質疑人認為:醫生利用職務犯罪對社會有極大的危害性,請法院早日斷案,不要讓真正的罪犯逍遙法外,禍亂社會。醫生有關診療行為記載錯誤均為被告為了掩飾其診療失誤而有意偽造的。為此,質疑人請求貴院對上述偽造的病史予以查實。如確係偽造病史,請求貴院依據法律規定直接認定醫院有過錯而不再用做醫療損害司法鑑定。

此致

質疑人 李國鳴
2013年9月10日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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