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倫律師移民法律問答(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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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2月26日訊】移民申請終止後持訪問簽證入美

●問:我持H-1B簽證在美,我的僱主為我申請I-140職業移民第三優先(EB-3)已獲批,我的I-485表在2007年提交後仍在審批中。去年我辭掉了那份工作並回母國為其他公司工作。我離開美國時申請了回美紙和工作許可證,但現在都已經過期了。

最近,我獲得B-1簽證來現在服務的總公司開會,計劃訪問2-3週,我想問的是我已放棄的I-485申請會不會給我帶來問題?

李律師:希望你入境時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不會找你的麻煩,因為你已經有移民傾向,這和你持B-1簽證入境的目的是不一致的。但從另外一方面說,如果CBP官員確認你只是暫時停留的話,他(她)很可能會允許你入境。你用新的B-1簽證以及你沒有繼續原來的移民申請,對你都是有利的因素。我建議你帶上所有可以證明你只是暫時來美國的材料。

如何證明兒子的婚姻不真實?

●問:我兒子的前妻向移民律師撒謊,在她獲得綠卡和成為公民以後,她立即申請離婚。他們有兩個小孩,在美國出生並一直住在美國。兒子的前妻用她父母在俄羅斯的地址說小孩住在那裏並為兩個孩子申請了俄羅斯護照,孩子同時有美國護照。

我的問題是:我兒子有甚麼辦法可以證明他的前妻和他結婚,是為了獲得綠卡和成為公民?

李律師:因為他們已經生了兩個孩子,所以要證明你兒子的前妻是為了綠卡和公民結婚,幾乎是不可能的。而且,你兒子的前妻為孩子申請俄羅斯護照的事情,與美國移民局也沒有任何的關係。

申請童年入境暫緩遞解時填寫入境身份

●問:我在嬰兒期被非法帶入美國,請問申請童年入境暫緩遞解時,我應當如何填寫我的入境身份?

李律師:在填寫童年入境暫緩遞解(DACA,達卡)時,你可以回答「NLS」(No Legal Status),表示沒有合法身份,現在這個回答是達卡申請人喜歡用的術語。

惡性重罪被遞解後如何回美?

●問:我今年33歲,在美國居住了23年。我和美國公民結婚,家人都在美國。我因為惡性重罪被遞解出境,並面臨10年不能入境的禁令。請問我如何獲得特赦回到美國?
  
李律師:因惡性重罪被遞解出境的人,再回美國就算可能也是極度困難的。如果你獲得特赦,你當然可以讓你的太太申請你移民。但是政客們在使用特赦時會很小心,因為這可能會在政治上對自己不利。
  
通常來說,特赦的請求是向總統和州長提出的,每一個州都有自己處理大赦請求的程序。紐約前州長帕特森(David Paterson)非常樂意幫助那些因為很久以前的犯罪或者是因為小罪而要被遞解的人,所以他特赦了不少這樣的人。法律給予總統、州長或者其他憲法授權的管理機構全權和無條件特赦的能力,可以阻止犯有道德敗壞罪行的人被遞解,其中包括犯有惡性重罪。如果你想向總統提出特赦請求,可以向特赦檢察官辦公室(the Office of the Pardon Attorney)提出,辦公室的地址是:1425 New York Ave. NW., Suite 11000, Washington DC 20530。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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