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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騎開車抽菸罰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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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12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立法院23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未來汽機車駕駛若行駛道路期間,手持香菸、吸食、點菸有害於他人時,將處600元罰鍰;此外,併排停車也將從現行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加倍至2,400元。

日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初審通過時,國民黨立委丁守中表示,不少吸菸族常於等紅燈期間點菸,不僅造成空氣汙染,且綠燈加速通行時,菸灰恐造成後方民眾不適、甚至危險。丁守中也引用數據表示,高達84%民眾反對汽機車行進間吸菸,突顯修法的正當性。

日前警政署交通組組長方仰寧解釋,若駕駛是手夾香菸沒有點燃,就沒有妨礙他人問題,一旦點燃後,就會對他人造成行車上的威脅。而警察在執勤時發現,就可攔停開單;民眾若遭菸灰妨礙,也能拍照存證,再向警察檢舉。

但電子菸目前沒有納入,警政署回應,因為電子菸沒有菸灰,不易造成他人直接受傷,屬於無害。方仰寧說,騎機車或開車抽菸取締的要件是旁邊有車,菸一定要點燃,因為電子菸因沒有菸灰,也不會影響他人,沒有明確證據較無法取締。

立法院院會23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 文,未來騎機車、開車時抽菸影響他人安全,可處新台幣600元罰鍰。(中央社)

汽車輪胎紋不足 最少罰3千

此外,立院還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多項條文,包括新增對汽車輪胎紋深度不足的罰則。規定車輛行駛於高、快速公路途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輪胎任一點胎紋若深度不足1.6公釐,處駕駛人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

至於營業大客車或計程車駕駛人盡告知義務後,乘客仍未繫安全帶,乘客將要受罰。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劉櫂豪表示,現行汽車出租業者都有隨車駕駛服務,避免「無權卻有責」,將「租賃車代僱駕駛人」一併納入除外責任範圍。

法案還增訂,駕駛人或行人未服從交通警察或交通稽查人員指揮,肇事或致人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依法負刑事責任。但如果是指揮人員指示有過失時,則不在此限。◇

責任編輯: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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