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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審查鬆綁 台NCC:大陸節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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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11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藍悅真台灣台北報導)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NCC)26日召開記者會表示,依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停止適用《廣播電視法》28及29條規定,未來除了中國的電視節目要經過文化部來審核以外,其他國家節目輸入台灣或台灣節目輸出他國,都不用經過許可申請的手續。

NCC發言人虞孝成表示,《廣播電視法》第28條規定,任何類型節目輸入或輸出,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第29條規定,播放國外節目或將台灣節目轉播國外,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但是直到103(西元2014)年3月只收到一份節目輸出的申請送件。

不過,中國的節目要輸入到台灣來,仍適用《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主管機關為文化部,中國節目來台仍歸文化部審查。◇

責任編輯: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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