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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食安法》三讀 黑心商最高罰20億

新《食管法》提高罰金 新增「防脫產條款」 要求行政院設立食安會報 確定「分廠分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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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11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施芝吟台灣台北報導)台灣民眾高度關注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案18日三讀通過,針對舊法衍生出的「法人除罪化、消費者保護、吹哨者條款、食安會報入法、設置食安警察」等五大爭議,新版《食管法》分別藉由「防止脫產、放寬健康危害認定、保密檢舉人、定期召開行政院與縣市食安會報、保七總隊協助稽查食安」等措施,來回應社會的期待。

立法院院會18日由院長王金平主持,三讀修正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中央社)

新版《食管法》提高黑心廠商罰金,情節重大、危害人體健康者,最高可處8千萬罰金,致人於死最高罰2億元,公司則可再乘10倍,最高處20億元罰金。此外還新增「防脫產條款」,就算不肖業者轉移名下財產,檢察官仍可聲請扣押。

新版《食管法》也要求行政院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食安會報,分別由行政院長、地方首長擔任召集人,橫向整合、追蹤各部會食安相關業務,具體落實食品安全管理;確定「分廠分照」原則,食品廠不得從事非食品的製造、加工與調配。也調整部分舉證責任,食品添加物重大違法行為致損害消費者時,業者應負賠償責任;但若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其所致,或已致力防止,不在此限。

針對追徵或沒收黑心廠商的不法利得,未來也將納入食安基金來源,以補助消費者團體提起的訴訟費用,並補助吹哨者勞工的律師費、訴訟費及人體健康風險評估費。

此次修法,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行政院版本幾乎全軍覆沒,行政院想以「法人除罪化」來解決一罪不二罰,但朝野立委均認為,新版法案已將不法利益列入沒收、沒入或追繳範圍,根本沒必要法人除罪化,也不會有一罪不二罰疑慮。衛生福利部長蔣丙煌則認為,政院版原本希望能「罰得重、罰得到、罰得快」,不論修正結果為何,已達到初步設定目的,所以對這次修法感到很滿意。

蔣丙煌也提到,法律雖不溯既往,但頂新案還在審理中,若考慮《刑法》第58條,間接對頂新的懲罰應該可達「罰得重」目的。

激勵地方查食安 年撥10億元當獎金

為強化中央與地方政府聯手打擊黑心食品工作,行政院長江宜樺18日核定,由中央每年統籌分配10億元,專案獎勵查處食安案件表現績優的地方政府,表現不佳的則研擬減少該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未來中央將每年考評地方政府食安工作並公布名次,具體落實作法已責成衛福部研訂辦理。

頂新集團日前曾承諾捐新台幣30億元做為食安基金,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指出,目前無人與行政院談過30億元捐贈事宜,即使頂新想要捐給政府,政府也不宜接受。◇

新版《食管法》15項修正重點
1 行政院應成立食品安全會報,並建立食安預警及稽核制度。
2 強化各級主管機關主動查驗機制。
3 食品業者應訂「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加強自主管理;上市、上櫃的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執行自主檢驗。
4 食品業者應使用電子發票,並以電子方式申報,以利追溯、追蹤。
5 建立分廠、分照制度,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的製造工廠應單獨設立。
6 農產品應標示生產農牧場或生產系統;若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的名稱者,應將相關資料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以供查閱。
7 主管機關若要調查食安事件,可要求非食品業者提供相關資料。
8 食品業者若進口複方食品添加物,應檢附原產國相關證明。
9 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稽查。
10 食品摻偽或假冒,所處罰鍰上限提高至2億元。
11 提高刑度及罰金,刪除可處拘役或選科罰金刑。
12 犯罪所得除了發還被害人之外,且不管是否屬於犯罪人,都要沒收。
13 主管機關有沒入或追繳不當利得的權力。
14 食品業者因違法損及消費者權益時,應負賠償責任。
15 增加食品安全保護基金。

資料來源:衛福部 記者吳旻洲/製表

責任編輯:韻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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