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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庭判例與行政裁決】

買疑似被盜車輛非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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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10月31日訊】(紐約編譯報導)當事人賽納(Siegfred Ara SIERRA)是菲律賓人,1997年8月持綠卡入境,2003年10月17日他在內華達州克拉克縣地方法院被判試圖造假,違反了《內達華州修訂法》(Nevada Revised Statutes)193.330條、205.090條和205.110條。2010年2月22日,賽納再次被判試圖持有被盜的交通工具,違反了《內達華州修訂法》193.330條和205.273條。移民法官認為,根據移民法237(a)(2)(A)(ii)條,賽納屬於可被遞解出境出境的人,同時根據移民法237(a)(2)(A)(iii),賽納試圖持有被盜的交通工具為惡性重罪。賽納同意第一項,但不同意第二項。

案件討論的焦點是:試圖持有被盜的交通工具是不是構成偷盜罪?如果是則構成惡性重罪。移民上訴局認為,偷盜罪的定義是要求當事人「有獲取財產的所有權以及相關好處的犯罪意圖,即使這種獲取並不是財產的全部或永久持有」。根據以往發生在加州的一個類似判例(Randhawa v. Ashcroft,298 F.3d 1148,1154),裁定當事人犯有偷盜罪必須確定當事人確信所持有的財產是偷盜來的,而在賽納案中,賽納只是「相信車可能是偷來的」,這與偷盜罪的真實定義不符,所以並不構成惡性重罪。

賽納的上訴獲批,移民上訴局將案件駁回移民法庭重審,並要求移民法官做出與本意見相符的裁決。

案件名:Matter of Siegfred Ara SIERRA
案件編號:26 I&N Dec. 288 (BIA 2014),移民上訴局2014年4月8日決定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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