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10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文龍韓國報導)10月27日下午,韓國光州地方法院對「世越號沉船事件」的15名船員進行最後一次庭審,檢方要求法院判處「世越號」船長李俊錫死刑。判處大副姜某、二副金某、輪機長樸某無期徒刑,判處其餘船員15至30年有期徒刑。
韓國「世越號沉船事件」發生於今年4月16日,「世越號」客輪在全羅南道珍島郡近海發生沉船事故,船上載有476人,生還者只有172人,罹難與失蹤者多為高中生。在此前的調查中,船長李某等船員涉嫌棄船逃跑而被捕。
10月27日下午,上述15名船員接受最後一次庭審。韓國檢方對包括船長李某在內的4名船員以殺人罪和殺人未遂等嫌疑提出指控。檢方表示,船長李某作為「世越號」總負責人,間接製造了「世越號沉船事件」,且違反了《船員法》規定的船長應最後一個離開船舶的相關規定。
檢方表示,4月16日是韓國歷史上最羞愧的一天,被告人作為船員在緊急情況下背棄自己的責任和義務,不願承受任何危險,致使沉船慘案發生。
世越號沉船事件的首次庭審於6月10日舉行。船長李俊錫和14名船員作為被告出庭。其中李俊錫與一等、二等航海師、輪機長等4人被控殺人罪,另外11名船員則涉嫌業務過失罪與遺棄致死罪。當時庭審期間僅有一人認罪,其他人在庭上均不發一語。
公訴書指控被告棄船逃生之舉違反了《國際海難救助法》和《船員法》,這種行為等於殺人。如罪名成立,可能面臨死刑或終身監禁。
7月28日,韓國法院再次開庭審理,生還學生首次出庭作證,表示「事發時沒有得到船員和海警的救援」,要求對棄船而逃的船員予以嚴懲。
據悉,初審宣判將於11月第3週進行。
責任編輯:李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