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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c)豁免的三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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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10月24日訊】(紐約編譯報導)本案當事人1986年持非移民簽證來美,1987年成為永久居民,1995年,當事人因為合謀縱火與檢方達成認罪協議,他因為合謀縱火被判24個月監禁。2010年7月,國土安全部啟動了遞解當事人的程序,因為他所犯罪屬於移民法定義的「惡性重罪」之一。移民法官裁定當事人可被遞解,並拒絕了當事人提交的212(c)申請,這是他唯一可以申請的救濟。

212(c)為有刑事案底的永久居民提供豁免,鑒於1990年以後212(c)豁免發生的巨大變化,移民上訴局對212(c)豁免經過的幾次調整進行了回顧,並對目前212(c)豁免適用的條件進行了歸納。1990年以後,國會對212(c)進行了越來越嚴格的限制,第一次是在1990年移民法中,規定被判刑超過5年的人不可以申請212(c)豁免。1996年,國會再將這一限制擴展到更多的犯罪類型,包括惡性重罪、毒品犯罪、槍火犯罪以及一些涉及道德敗壞的犯罪。此後,還經過了最高法院對邱度嵐訴霍德一案的裁決(Judulang v. Holder)。根據這些對212(c)豁免的調整,移民上訴局總結了212(c)豁免的三種情況:

一、在美國連續居住超過了7年的永久居民,如果導致遞解的犯罪是在1996年4月24日之前被定罪或達成了認罪協議,可以根據移民法212(c)條申請豁免。但有兩種例外情況,如果屬於這兩種情況,是不可以申請豁免的:(1)根據移民法212(a)(3)(A)、212(a)(3)(B)、212(a)(3)(C)、212(a)(3)(E)、212(a)(10)(C)或者美國法典第8章1182(a)(3)(A)、1182(a)(3)(B)、1182(a)(3)(C)、1182(a)(3)(E)、1182(a)(10)(C)(2012),當事人屬於不可入境的外國人。(2)申請人因為犯罪被監禁超過5年,而且是在1990年11月29日到1996年4月24日之間定罪或達成認罪協議的。

二、在美國連續居住超過了7年的永久居民,如果導致遞解的犯罪是在1996年4月24日和1997年4月1日之間被定罪或達成了認罪協議,可以根據移民法212(c)條申請豁免。但有三種例外情況,如果屬於這三種情況,是不可以申請豁免的:(1)當事人遞解程序是在1996年4月24日之後啟動的,而且導致遞解的原因是一項或多項違反《1996年反恐與有效死刑法案》的罪行。(2)當事人屬於移民法212(a)(3)(A)、212(a)(3)(B)、212(a)(3)(C)、212(a)(3)(E)或212(a)(10)(C)規定的不可入境的外國人。(3)申請人因為犯罪被監禁超過5年,而且是在1990年11月29日到1996年4月24日之間定罪或達成認罪協議的。

三、除了上述兩種情況外,其他符合移民法212(c)豁免申請條件的當事人,如果被遞解可以申請212(c)豁免,不管當事人是通過認罪協議還是審判定罪,也不管當事人被定罪的時候,根據時行法律當事人是否可以被遞解。

移民上訴局認為,因為當事人的認罪協議是在1996年4月24日之前達成的,所以屬於第一種情況,當事人既不屬於不可入境的外國人,也不屬於被判5年以上的情況,所以當事人可以申請212(c)豁免。移民上訴局批准了當事人的上訴,將案件駁回移民法庭重新審理,並要求移民法官做出與本意見相符的裁決。

案件名:Matter of Ezzat H. ABDELGHANY
案件編號:26 I&N Dec. 254 (BIA 2014),移民上訴局2014年2月28日決定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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