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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籲高院有擔當 自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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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1日電)台北地院認定張德正無逃亡之虞,今天第三度裁定交保,檢方第三度提起抗告。法界人士呼籲高院自為裁定,避免浪費社會成本。

男子張德正25日駕駛貨車衝撞總統府,受傷住院,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29日待張德正出院時將他拘捕到案,訊後認為他有逃亡之虞,且張德正寄給媒體的自白書中,揚言在司法案件未獲平復前,將再犯殺人重罪,向法院聲請羈押。

不過,台北地院以張德正傷勢無逃亡之虞,裁定駁回羈押聲請,北檢即時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除夕凌晨發回更裁;北院開庭後再度駁回,責付給3名律師,檢察官再度抗告,高院大年初一清晨再度發回,北院今晚裁定交保。

一位曾任檢察官的法界人士表示,北院的兩次裁定理由中,認定張德正涉殺人未遂嫌疑重大,與檢察官觀點相同,第三次裁定甚至認為張德正因重罪而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訟訴法羈押要件。

高院兩次發回的裁定中,質疑北院迴避檢察官提及張德正有再犯危險性,而北院第三次裁定中,也認同張德正的確有再犯之虞。

北院前兩次未裁定羈押主要論點,是認為張德正身體狀況無法逃亡,今天裁定雖認定有羈押必要,但質疑看守所醫療資源無法讓張德正有妥適醫療照顧,裁定交保。

法界人士說,法官責任是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考慮被告是否有羈押必要性,既然認定有羈押必要性,就不該顧慮看守所醫療資源問題,那是矯正機關問題,屬行政權範圍。

法界人士表示,高院過去兩次裁定中,認同檢方觀點,但發回更裁,讓一個案件不斷在抗告程序中進行。

他說,刑事訴訟法賦予高院可自為裁定,高院應勇於表態,發揮道德勇氣自為裁定,不僅可避免浪費社會成本,也讓有傷勢的被告,不用再每天來回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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