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得綠卡的特殊途徑(二)

鐘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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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9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鐘鳴編譯報導)美國移民局把獲得綠卡的途徑分為四類:親屬移民、勞工移民、難民和政治庇護、其他途徑。《移民法律》專刊上一期介紹了「其他獲得綠卡的途徑」中的綠卡抽簽和245(i),這一期繼續介紹「其他獲得綠卡的途徑」。

特殊未成年移民

根據法律援助協會(the Legal Aid Society)的統計,紐約每年約有1.5萬的未成年人因為被忽視、虐待或遺棄進入收養系統,其中有很多父母或監護人沒有合法身份。特殊未成年移民身份(Special Immigration Juveniles Status,也稱SIJ身份)就是針對這些未成年人所設計的,1990年國會通過了特殊未成年移民身份的法律,這一法律在2008年《保護人口販運受害者重新授權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Reauthorization Act,簡稱TVPRA)對申請人資格進行了修改。

SIJ身份專門針對非美國公民、也沒有綠卡,又被父母雙方或一方忽略、虐待或遺棄的未成年人。在受理SIJ綠卡申請時,未成年法庭和移民局有明確的分工:1)未成年法庭需要確認申請人受忽視、虐待或遺棄,並對其進行收養。未成年法庭需要做的包括: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包括將未成年人放到州機構收養,或者由法庭指定的監護人收養。確認未成年人因為被虐待、忽視或遺棄,無法和父母一方或雙方團聚。而且確認送回母國對未成年人的利益不是最好的選擇。2)移民局則需要確定申請人是不符合申請SIJ身份的條件,以及是否可以授予綠卡。

要申請SIJ身份,未成年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在提交I-360表時,年齡在21歲以下。2)在提交I-360表和移民局受理決定案件時,州法庭關於未成年人的裁決仍然在有效期內,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過錯導致了「超齡」可以例外。3)當提交申請以及移民局決定案件時,必須處於未婚狀態,結婚以后解除婚姻、離婚或對方死亡,都將會被視為「已婚」狀態,將不可以申請SIJ身份。4)在提交I-360申請表時,人必須在美國。5)假設未成年人已經在衛生與人類服務部(HHS)的監護之下,如果法庭打算將未成年人轉到別處監護,未成年必須先得到HHS的許可,如果法庭不打算這麼做,則不需要申請許可。

移民局規定,有一些未成年人不可以申請SIJ綠卡:1)因為精神或身體上的失調,可能對他人或財產造成損害。但如果獲得了醫治,可以控制精神或身體上的失調的,可能可以豁免。2)做了妓女或皮條客。但如果是被強迫這樣做,可能可以獲得豁免。3)有毒癮或濫用毒品者。但因為毒品隻被捕過一次,而且涉及的毒品重量低於30克的,可能可以獲得豁免。4)偷渡外國人入境者。但僅是偷渡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姐妹進入美國的可能可以獲得豁免。5)無法經濟上自立。6)非法滯留在美國。7)是通過藏在船上、飛機或其他交通工具上進入美國的。8)沒有合適的簽証或護照。

需要注意的是,SIJ綠卡持有人永遠不可以為父母申請綠卡,在成為公民之前,不可以為兄弟姐妹申請綠卡。

注冊移民(Registry)

移民法「注冊」條款規定,如果外國人在1972年1月1月以后就在美國,即使現在是非法停留在美國,也可以申請綠卡。根據注冊條款,申請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1972年1月1日以前入境美國。2)自從1972年1月1日以后持續居住在美國。3)擁有良好的道德品質。4)不屬於不可入籍的人。5)不屬於根據移民法237(a)(4)(B)款規定的應被遞解出境的人,是指恐怖主義者以及協助恐怖主義者的人。6)不屬於移民法212(a)(3)(E)規定的不可進入美國的人,包括刑事罪犯、皮條客、不道德的人、顛覆者、違反禁毒法律的人以及走私外國人。◇

聲明: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應解釋為法律建議,如需移民法律服務,請與律師聯系。採用以上資料的內容而產生的任何法律后果,作者、編輯相關人員及本報不承擔相應責任。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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