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國海外資產申報添新規 建議準移民重估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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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6月27日訊】 (大紀元記者魏思明溫哥華報導)今年加拿大開始實施的境外資產超10萬元的申報制度,6月25日又添三項新的要求,稅務局決意打擊跨國逃稅與「過度」的避稅行為。

6月25日,加拿大稅務局宣布,境外收入證明表(Form T1135)將新增3項申報內容,分別是持有境外資金的海外金融機構名稱、境外房產所在國家、境外資產的收益。逃稅者將面臨巨額稅款、利息及罰金。此前,填報此表的要求都不變。
  
境外資產申報制度適應於擁有超過10萬元境外資產的加國居民、企業和信託機構。
  
稅務局稱,自2006年,聯邦政府已陸續推出75項措施來改善稅收制度的完整性,這對那些辛勤工作的加拿大繳稅人而言是個好消息,但對那些試圖利用該系統欺詐的人來說是個壞消息。

*境外資產是否有收益為是否納稅的依據

加拿大華人消費者協會註冊會計師陳作人表示,作為加拿大人,在享受本國福利的同時,應承擔相應的納稅責任。「從海外移民到加拿大,享受到這裡的醫療、教育、牛奶金等各種福利,當然應該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這是公平和對等的,家有家規、國有國法,人人應該遵守。」
  
陳作人強調說,不是說申報了資產就要繳稅,而是以該資產是否產生收入為納稅依據。以境外擁有房產為例,如果境外房產屬於非自住,因升值或用於出租產生的收入均需繳稅。但用於自住的境外房產即使升值,出售後亦無需繳稅。

*建議準移民重新評估個人資產
  
陳作人表示,申報境外資產的好處是,如果將境外資產出售變現,從境外匯款或攜帶現金入境加拿大時,稅務局已有備案,容易做出解釋。
  
對於擁有10萬元以上資產的新移民,因在申請移民時填報的資產價值可能在登陸前大幅升值,他建議在登陸前一個月,即尚未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前應重新評估你所擁有的房產價值和其他資產,並保留相關憑據。
  
此外,如果兒童接受居住在境外的父母或祖父母的饋贈,也應盡量保留銀行轉賬憑單,以便未來將這筆資金匯入或帶入境內時,可向稅務局出具相關證明。

*協助追討稅款的人士將獲得獎勵
  
作為2013經濟計劃的一部分,聯邦政府還推出一系列「阻止國際逃稅計劃」(Stop International Tax Evasion Program),其中包括:賦予加拿大稅務局更大權力,可向包括銀行在內協力商家要求提供個人帳戶相關資訊;從2015年開始,包括銀行、信貸聯盟、借貸公司及賭場等可提供電匯服務的機構,均須向稅務局主動申報匯款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交易記錄。

稅務局首度對協助追討稅款的人士提供獎勵,如果所追回的海外稅款達10萬元或以上,可獲得所討回稅款的15%。
  
加拿大註冊會計師(CGA)協會副總裁Carole Presseault贊同這項新舉措。 她表示,政府希望使海外大型資產透明化,新舉措能促使所有加拿大人報稅時比較公平。
  
根據稅務局的規定,如遲報海外資產,按每日25元,最高不超過2,500元罰款;刻意虛報瞞報海外資產總額,每月可能要面對500元懲罰,最高可面對12,000元罰款;若在24個月內仍未能糾正,將以實際資產數額的5%作為罰款。

*境外資產申報範圍
  
須申報的海外資產和投資項目包括:在外國銀行帳戶的金額;外國公司股票;非居民信託利息;外國企業或外國政府發行的的債券;國外信託基金收益;加拿大境外的房地產;任何其他使海外資產增收的項目。

*無須申報的海外資產
  
主要用於個人使用和娛樂的資產:如車輛、珠寶首飾、度假屋、藝術品等財產;用於商業流轉的庫存資產或經營中使用的設備和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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