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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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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3月15日訊】法治社會裏講究的是證據,但法治不只是證據和法律,司法的過程也是非常重要的環節。有些律師說,有些案件是「陪審團前一臺戲」,也有律師說案件從頭到尾都必須考慮的一件事情就是要向陪審團證明什麼?如何證明?從中足以見得陪審團在美國司法中的重要地位。

一個陪審團 三條憲法修正案

在權利法案(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至十條)中,有三條和陪審團有關。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死罪或因重罪被剝奪部分公權時,必須經由大陪審團;第六修正案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審團迅速和公開審訊的權利;第七修正案規定,在普通民事訴訟中,如果爭執價值超過20美元,陪審團審訊的權利就應該得到保護。

第五修正案:非經大陪審團提起公訴,人民不應受判處死罪或會因重罪而被剝奪部分公權之審判;惟於戰爭或社會動亂時期中,正在服役的陸海軍或民兵中發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為同一罪行而兩次被置於危及生命或肢體之處境;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其罪,不得不經過適當法律程序而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人民私有產業,如無合理賠償,不得被徵為公用。」

第六修正案: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應有權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發生地之州及區的公正的陪審團予以迅速及公開之審判,並由法律確定其應屬何區;要求獲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與原告的證人對質;要求以強制手段促使對被告有利的證人出庭作證;並要求由律師協助辯護。

第七修正案:規定「在引用習慣法的訴訟中,其爭執所涉及者價值超過二十元,則當事人有權要求陪審團審判;任何業經陪審回審判之事實,除依照習慣法之規定外,不得在合眾國任何法院中重審。」

陪審團的組成與作用

美國的陪審團分兩種:小陪審團與大陪審團。

最常見的是小陪審團,人數最少5到6人,最多可達12人。傳統上講,刑事案件有12名陪審員。陪審團通常審訊1到2天,但是複雜案件有時會持續審訊幾個星期,甚至幾個月。

除小型陪審團外,美國的大陪審團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是提出起訴的大陪審團,它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對某人進行審訊。陪審團如果決定有足夠的證據,就會提出起訴。第二種是進行調查的大陪審團。在涉及有組織犯罪或官員涉嫌腐敗案件中,陪審員會被要求批准蒐集證據,以便立案。有些調查由法醫陪審團聽審。法醫來自當地的醫務檢查人員。在某人死亡原因可疑或不明的情況下,法醫通常會叫6名陪審員進行死因調查聽審。

審訊過程中,雙方律師會向證人交叉提問,同時向陪審團做開場和終場陳述,法官也會向陪審團做出指示,解釋指導陪審團裁決的法律。之後,陪審團就開始進行不公開審議。他們會選出一個帶頭人,並努力就判決達成共識。大多數州要求刑事訴訟中所有陪審員必須做出一致判決。如果陪審員無法做出一致判決,法官就要宣布失審,然後檢控官決定是否對案子進行重審。

陪審員決定事實問題,法官決定法律問題。在有些情況下,法官也可以推翻陪審團的判決,但是,這種情況不常見。敗訴方可以不服法官和陪審團的決定而向高級法院提出上訴。陪審團幾乎從不施以判刑,不過有一種情況例外,那就是在可以被判處死刑的謀殺案件中,是把被告處以死刑,還是處以終身監禁,陪審團會被請求提出自己的建議。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訴訟都經由陪審團,美國人打官司,通常是為了求償,而不是原告與被告雙方拚個你死我活只為勝訴,因此,提出訴訟之後,大部分的案子都會以協商方式解決,由被告提出理賠數字,原告也滿意,就可以把案子結束。

陪審義務

作為案件當事人,需要知道的是陪審團的運作模式,以及陪審團的重要性。

如果你是美國公民,你還需要注意與陪審團相關的另外一件事情:陪審義務,每年紐約有60萬人參加陪審服務。

根據美國法典28章1866(g)條款,任何被要求提供陪審服務的人,如果沒有提供陪審服務,地區法庭將會要求他(她)出庭解釋不能提供服務的原因。缺席陪審團將有可能被罰款不超過1,000美元,或者被監禁不超過3天,或者要求提供社區服務,或者同時被處以上述幾項處罰。

入選陪審團以後,在案件審理期間,陪審員必須聽取案件審理,並依照時間進入法庭,如果任意缺席的話,可能會被以「藐視法庭」為由起訴。

由於擔任陪審員是美國國民應盡的義務,員工若被選上陪審員,在聽審期間,公司必須讓員工「留職停薪」,等審判結束後返回原工作崗位。法院也會在聽審期間支付津貼給陪審員,紐約法院每天給陪審員提供40美元的津貼。(文/艾倫)◇

(責任編輯:鐘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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