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TVB高層陳志雲涉貪污上訴案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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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2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孫青天綜合報道)香港律政司就(TVB)陳志雲,涉收受利益的案件提出上訴,昨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法庭表示只會審理法律觀點,不會傳召新證人。

無線電視前電視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及其前助手叢培崑到庭應訊,是次審訊主要針對09年奧海城的除夕倒數活動。原審法官潘兆童於前年9月的裁決認為,無線默認陳志雲從奧海城收取酬金,並將這點作為陳志雲合理抗辯的理由,因此裁定陳志雲無罪。但上訴庭則認為辯方沒有提出這方面的立場,因此發還重審。

控方主要提出8個法律爭拗點,包括即使無線知道奧海城會向陳志雲提供報酬,但不代表容許陳志雲接受該筆款項。陳志雲接受該筆款項,即屬受賄。控方認為當時法官的判斷有誤,應判陳志雲有罪。

原審法官則質疑,陳志雲當時為無線的業務總經理,並非藝人。根據奧海城及無線的共識,奧海城是用其它方法邀請陳志雲,當中必然涉及向陳志雲付款的細節,他認為無線沒有不知道有關內容的可能。法官又指陳志雲曾8次向公司申報出席其它活動,全部獲批,質疑控方沒有足夠證據顯示陳志雲隱瞞收受利益,極其量屬於沒有申報。法官又說陳志雲主持過多集電視節目,甚具知名度,不必依靠免費出席活動來提升自己的知名度。控方則認為陳志雲不申報,只是因為他不在乎,認為自己獨大,可以繞過手續。

而辯方律師則指,無線製作部有就有關節目與奧海城開會,在製作費用文件中亦有列明陳志雲將以嘉賓身份出席活動,沒有證據顯示陳志雲有隱瞞,又說陳志雲當日以嘉賓身份出席活動,情況與另一藝人黎耀祥相同,而黎耀祥亦有收取酬勞,相信奧海城及陳志雲均將節目視作商業活動,並相信涉及金錢酬勞。

辯方表示,無線電視一直知道陳志雲曾利用名人身份賺取酬勞,對此態度一直寬鬆,而無線前副董事總經理陳禎祥過往亦只是關注陳志雲會否花太多時間於外間工作,卻並沒有提出反對。

陳志雲因在出任無線電視總經理期間,收取11.2萬元作為出席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酬勞,早前被控以代理人身份接受利益,原審被判無罪,但律政司不服上訴,因此發還區域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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