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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盜濫採土石坑洞善後處理 經濟部評鑑為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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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2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謝月琴台灣宜蘭報導)宜蘭縣政府地政處強調,為了有效管控坑洞回填作業方式及解決公共工程、民間自辦工程剩餘土石方問題,就回填作業原則係採公辦代履行方式,由土地所有權人與宜蘭縣政府簽訂行政契約、提出回填計畫書(含技師簽證)及繳納行政管理費,再由宜蘭縣政府代尋政府機關辦理之公共工程或接受委辦工程之剩餘土石方(含河川疏浚土石方)、或縣內民間自辦工程產出之剩餘土石方數量,達三萬立方公尺以上者,作為回填物質之來源,並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回填作業及向宜蘭縣政府繳納相關費用,全案均由宜蘭縣政府全程負責回填監督管理。

宜蘭縣政府地政處表示,為防止92年2月6日土石採取法公布施行前,本縣非都市土地早期遭盜濫採土石,遺留坑洞造成環境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宜蘭縣政府於 100年6月30日發布「宜蘭縣政府處理早期盜濫採土石遺留坑洞回填作業原則」,藉以處理本縣列管之10處坑洞。因採公辦代履行,率全國之先,執行績效卓著,於102年度獲經濟部考評為優等,宜蘭縣亦為全國唯一連續於101、102年度考評列為優等之縣市政府。

(責任編輯:鄭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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