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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學校可勸募滾存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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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明定學校可設立教育儲蓄戶勸募,所得金錢和孳息可不斷滾存利用。

為幫助弱勢學生,教育部從民國97年開始推動學校教育儲存專戶,學校申辦後可開設專戶專帳管理。根據教育部統計,截至今年8月31日止,教育儲存專戶累計捐款金額達新台幣4億1038萬餘元,共3萬3477件個案獲捐助。

不過,學校教育儲存專戶受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限制,每年須重新申請,且若3年內沒用完就須返還捐款者,幫助弱勢學生恐有斷層。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公、私立學校可設教育儲蓄戶儲存勸募金錢,且餘額可不斷滾存,專用於補助經濟弱勢學生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餐費或教育相關生活費用,但不得用於與經濟弱勢學生無關支出。

為協助偏鄉弱勢學校勸募,並避免學校財務問題引起爭議,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勸募得採聯合方式申請辦理,且私立學校經營不善或財務有重大缺失,經學校主管機關依規定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不得許可勸募申請。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捐款人若指定幫助對象,學校應依指定對象需求項目支用,若這名學生畢業而捐款仍有剩餘,學校報請核准後得補助其他學生;如果捐款人指定原學生繼續支用,則可將勸募金額移轉到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若學校將勸募金額移作他用、強制勸募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勸募行為,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可廢止其勸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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